{"billNo":"101042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石油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mtime":"2024-01-19T04:01: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2-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13405號","laws":["01981"],"提案編號":"1053委13405","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全球能源供需緊張，石油價格持續高漲，為避免我國石油市場失衡、管理失靈、油價失調，致影響民生經濟及產業發展，爰擬具「石油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限制石油出口之規定明確化，以維持國內石油市場價格之穩定、善盡環境保護之責任及稅負之公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台灣不是產油國，所有原油都從國外進口，進口後進行加工、提煉，各種油品成品都是經過國內低成本的補貼及付出汙染的代價所產生，因此對於這些油品，在國內油價大幅波動，油品價格高漲時，若無限制其出口，對國內大眾而言，很不公平。且石油輸出業者在國家石油供需失調時，還大量出口油品，大發國難財，讓民眾情何以堪。究其實際，2011年台塑石化歲後淨利達225億餘元，這個數字還比2010年減少了45%，反觀中油2011年卻大虧了387億元。另以2010年為例，台塑石化出口1496萬公秉的汽柴油，外銷比重達72%，反觀中油僅出口443公秉，外銷比重只有18%。此乃因為在國內油價較低的情況下，台塑石化都生產高價質的汽柴油，且七成以上都外銷，中油則為了國內發電與工業之政策需要，必須生產低價的燃料油，且大都內銷。上述情況顯示，中油與台塑石化實處於不公平競爭的狀態，然中油的損失及台塑石化的污染卻由全民來負擔。其實依現行石油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惟經查，中央主管機關從未據以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換言之，從本法民國90年立法至今十一年來油價屢創新高，都還達不到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之條件，此如非行政怠惰，顯為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極不明確，窒礙難行，導致該條文形同贅文，爰擬具「石油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之條件明確化，以維國內石油市場之穩定及公平。（修正第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1981","law_name":"石油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石油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石油輸出業之設立，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n\n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n\n前項所定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之認定、限制期間、條件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n\n非石油業輸出石油供研究測試者，應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law_content_id":"01981:01981:2007-12-21-修正:18","說明":"現行法第二項本有，「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之規定。惟經查，立法至今十一年來油價屢創新高，中央主管機關卻從未據以限制石油輸出，如非行政怠惰，顯為第二項規定極不明確，窒礙難行，導致該條文形同贅文，爰予修正，對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之條件明確化，以維國內石油市場之穩定及公平。","修正":"第十五條　石油輸出業之設立，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n\n國內石油市場因突發事故，致油品供需失調、有失調之虞或因油品價格不穩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n\n前項所定供需失調、有失調之虞或油品價格不穩定時之認定、限制期間、條件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解除時，亦同。\n\n非石油業輸出石油供研究測試者，應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