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1人","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09/LCEWA01_080109_002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09/LCEWA01_080109_002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馬文君等23人、委員盧秀燕等35人、委員廖國棟等21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25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3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0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5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0700"}],"提案人":["廖國棟","陳歐珀","江惠貞","徐耀昌"],"連署人":["黃志雄","黃昭順","林岱樺","許添財","潘維剛","詹凱臣","吳育仁","賴士葆","簡東明","楊瓊瓔","蘇清泉","楊玉欣","陳鎮湘","陳節如","許忠信","邱文彥","徐少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4-27","2012-05-01"],"會議代碼":"院會-8-1-9"},{"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25"]}],"mtime":"2024-01-19T04:09:1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4-27","last_time":"2013-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301號委員提案第13408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1委13408","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江惠貞、陳歐珀、徐耀昌等21人，為超過十一層樓以上之高樓已如雨後春筍般新增，且高樓救災難度增加，而現行諸多問題，如：高樓灑水、排煙設備損害比例居高不下，以及防火區劃遭大量破壞等問題屢見不鮮，更讓十一層樓以上高樓修法比照現行十樓以下建物設置逃生避難設備成為必要，才能爭取寶貴的逃生時間，以提升高樓火災自救成功機率；再者，大量助燃火勢的易燃性室內裝修，卻未如窗簾、布幕納入防焰規範，顯為立法疏漏，爰此，特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n\n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其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n\n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說明":"一、十一層樓以上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事故，救災難度極高，且十一層樓以上高樓若發生火災，由於救災困難，應以防消自救為主，但事實上高樓灑水、排煙、樓梯堵塞及防水門等設備妥善率又不高，缺失比例達30%甚至50%以上，且防火區劃遭破壞變更比比皆是，若火警發生時，濃煙極易從電梯或緊急避難梯間流竄，造成致命的煙窗效應！故特明文增定十層樓以上高樓管理權人設置維護各類消防安全、避難設備之義務。\n\n二、高樓火災發生時，易燃性室內裝修夾板、油漆、壁紙、天花板或櫥櫃等等，常常大量助燃火勢，讓火災一發不可收拾，故十一層樓以上高樓之室內裝修，包括：夾板、壁紙、櫥櫃、塗料與天花板等，比照原先已受規範之窗簾、布等列入防焰標示要求。並增定主管機關定期查驗責任。\n\n三、爰此，特增修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三項文字。","修正":"第十一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設置維護各類消防安全、避難設備，並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室內裝修夾、壁紙、櫥櫃、塗料、天花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n\n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其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n\n前二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標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具有防焰性能。主管機關並應定期查驗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