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8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8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15070300500"}],"提案人":["蔡其昌","吳秉叡","李昆澤","邱志偉","林佳龍","陳歐珀","許智傑","鄭麗君","林世嘉","吳育仁"],"連署人":["田秋堇","黃偉哲","薛凌","尤美女","楊曜","蘇震清","劉櫂豪","吳宜臻","林岱樺","高志鵬","魏明谷","劉建國","林正二","李應元","李俊俋","段宜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14"]}],"mtime":"2024-01-19T04:02: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2-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3414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3414","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吳秉叡、李昆澤、邱志偉、林佳龍、陳歐珀、許智傑、鄭麗君、林世嘉、吳育仁、何欣純等28人，為維護選舉公正，開票過程應全程錄影以昭公信，爰提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修正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投票完畢後，投票所改為開票所進行開票，其間是否有作票、是否逐張唱名開票，及選票有無外流，均曾引起爭議，致衍生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訟。將開票全部過程錄影存證，可免引起爭議並維護選舉公正。","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投票所除選舉人、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張貼，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選舉人、候選人或受託人到場查閱時，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但選舉人查閱，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n\n第四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62","說明":"茲因投票完畢後，投票所改為開票所進行開票，其間是否有作票、是否逐張唱名開票，及選票有無外流，均曾引起爭議，致衍生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訟。開票所將開票之全部過程錄影存證，可免引起上開爭議及減少訴訟。","修正":"第五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投票所除選舉人、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張貼，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開票之全部過程，須錄影存證。\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選舉人名冊及錄影光碟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選舉人、候選人或受託人到場查閱時，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但選舉人查閱，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n\n第四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