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4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5人","議案名稱":"「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蔡其昌","黃偉哲","吳秉叡","趙天麟","許添財","邱志偉","蘇震清","許智傑","何欣純"],"連署人":["田秋堇","陳節如","鄭麗君","劉建國","楊曜","劉櫂豪","蕭美琴","薛凌","尤美女","李應元","林岱樺","吳宜臻","段宜康","陳歐珀","陳亭妃","陳其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mtime":"2024-01-19T04:02: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2-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0號委員提案第13415號","laws":[],"提案編號":"1150委13415","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黃偉哲、吳秉叡、趙天麟、許添財、邱志偉、蘇震清、許智傑、何欣純等25人，有鑑於拾金不昧乃良好美德，而目前拾得人得請求報酬，其立法目的是因拾取遺失物後必須管理遺失物及獎勵性質，卻恐有被濫用之虞。尤其當遺失物為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所有，往往導致其生活上之困擾。爰提出「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第八百零五條之一修正，將請求報酬降低為十分之一，而有受領權之人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拾得人不得主張報酬請求權，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民法第八百零五條明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立法目的是因拾取遺失物後必須管理遺失物及獎勵性質，卻恐有被濫用之虞，追討糾紛不斷，悖離國人之拾金不昧美德，爰修訂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將得請求報酬由十分之三降低為十分之一。\n二、為避免「社會救助法」扶助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以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者等弱勢民眾，因拾得人主張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影響生活家計，爰修訂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有受領權之人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拾得人不得主張報酬請求權。","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及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百零五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n\n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n\n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n\n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說明":"拾得人得請求報酬，其立法目的是因拾取遺失物後必須管理遺失物及獎勵性質，卻恐有被濫用之虞，追討糾紛不斷，悖離國人之拾金不昧美德，爰修訂民法第八百零五條，將得請求報酬由十分之三降低為十分之一。","修正":"第八百零五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n\n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n\n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n\n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現行":"第八百零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n\n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n\n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說明":"為避免「社會救助法」扶助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以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者等弱勢民眾，因拾得人主張報酬請求權及留置權，影響生活家計，爰修訂民法第八百零五條之一，有受領權之人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拾得人不得主張報酬請求權。","修正":"第八百零五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n\n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n\n二、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之事實。\n\n三、有受領權之人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4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