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4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7人","議案名稱":"「營造業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吳秉叡等17人 擬具「營造業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30070300900"}],"提案人":["吳秉叡","趙天麟"],"連署人":["蔡其昌","劉櫂豪","蕭美琴","李昆澤","何欣純","葉宜津","段宜康","劉建國","吳宜臻","姚文智","陳節如","許添財","陳明文","蔡煌瑯","薛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15-25"}],"mtime":"2024-01-19T04:02: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4-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802號委員提案第13417號","laws":["01186"],"提案編號":"802委13417","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趙天麟等17人，鑒於現行營造業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故修正之，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大法官釋字432號解釋理由書「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依法應受懲戒處分者，必須使其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無違明確性之要求。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明白指出法律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惟現行營造業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故有修正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186","law_name":"營造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營造業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抽查之；受抽查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n\n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六十日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n\n第一項複查及抽查項目，包括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財務狀況、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law_content_id":"01186:01186:2003-01-13-制定:19","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依大法官釋字432號解法律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即法律必須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惟現行營造業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故有修正之必要。","修正":"第十七條　營造業自領得營造業登記證書之日起，每滿五年應申請複查，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抽查之；受抽查者，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n\n前項複查之申請，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n\n第一項複查及抽查項目，包括營造業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財務狀況、資本額及承攬工程手冊之內容。"}]}],"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4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