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5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7人","議案名稱":"「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秉叡","蔡其昌"],"連署人":["蕭美琴","劉櫂豪","李昆澤","趙天麟","葉宜津","何欣純","段宜康","劉建國","吳宜臻","姚文智","許添財","陳節如","陳明文","蔡煌瑯","薛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mtime":"2024-01-19T04:02: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2-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989號委員提案第13425號","laws":["01821"],"提案編號":"989委13425","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蔡其昌等17人，鑒於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與行政執行法的立法目的有違，故修正之，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預為告誡係指在處分之文書上，載明不依限期履時，將予強制執行。依現行條文規定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不須預為告誡。然行政執行法之目的在於要求負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履行其義務，預為告誡可使義務人明白其所負之義務，盡早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是以現行為告誡可使義務人明白其所負之義務，盡早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是以現行法之規定與行政執行法之立法目的有違，故有修正之必要。","對照表":[{"law_id":"01821","law_name":"行政執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n\n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821:01821:1998-10-22-全文修正:34","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預為告誡係指在處分之文書上，載明不依限期履時，將予強制執行。依現行條文規定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不須預為告誡。然行政執行法之目的在於要求負行政法上義務之人履行其義務，預為告誡可使義務人明白其所負之義務，盡早履行其行政法上義務，是以現行法之規定與行政執行法之立法目的有違，故有修正之必要。","修正":"第三十一條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n\n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5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