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5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2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5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及委員邱議瑩等22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150703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5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3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6070200300"}],"提案人":["邱議瑩","葉宜津","許智傑","趙天麟","陳亭妃"],"連署人":["高志鵬","吳宜臻","李俊俋","魏明谷","蔡煌瑯","陳節如","林岱樺","蕭美琴","姚文智","李昆澤","黃偉哲","鄭麗君","何欣純","田秋堇","劉櫂豪","林淑芬","尤美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8"},{"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15"]}],"mtime":"2024-01-19T04:02: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2-06-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3426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3426","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葉宜津、許智傑、趙天麟、陳亭妃等22人，為維護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避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規定有違憲之虞，將發動與行使罷免總統、副總統的權利完整地回歸到國會及人民手中，並藉由制衡機制的健全化，讓總統、副總統不至於因為缺乏選舉壓力就背離民意、恣意妄為，反孳生政局動盪之亂源，特草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所謂罷免（recall），係指人民對於總統政治責任的追究，不必有違法的事由，即得對於依法選出的總統，於任期未滿之前，令其去職之制度。透過全體公民對總統、副總統所進行的罷免程序，本身即具對總統行使信任投票的意涵。經由罷免過程的民意檢驗，使不適任之總統去職，或使其重獲民眾支持以強化執政的正當性。由於罷免之制度意涵較偏向於政治運作，凡有罷免制度之國家，均訂定高門檻之罷免程序條件。\n二、2000年4月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由於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涉及國家元首重新改選、政治安定、政黨勢力重組等重大因素，因此憲法條文明定立委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及全體公民總額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始得罷免的高門檻。\n三、但2003年修正後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卻在憲法高門檻的規定之外，增列「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但書，經查該條文當初之修法沿革，係援引半世紀前1947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條「國民大會代表，對就任未滿十二個月之總統，不得聲請罷免」的規定，此一但書雖有顧慮國家政治安定之考量，但卻也相對剝奪立法院提出罷免案及人民行使罷免投票之權利，恐有逾越憲法規範之虞。\n四、經查同樣具有罷免權制度設計之國家，如奧地利、羅馬尼亞、巴基斯坦、南非、以色列等國，其罷免總統之制度均未有類似我國另訂「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但書規定，顯示各國均將是否提出及行使罷免程序的決定權，交給國會與人民來做最後的決定，而非在憲法之外，援引訓政時期之思維，認定政黨或人民必將濫用制度形成政治惡鬥，而另訂行使罷免權之時間限制，來限縮人民行使罷免總統、副總統的權利。\n五、「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係憲法第四十八條對總統就職宣誓之誓詞規定，從新任總統就職之日起，如有違反誓言、不遵守憲法、傷害人民福利、有負國民付託之舉措決定，自應從就職之日起，就要受到全民之監督與制衡，否則如何依憲法讓總統受國家嚴厲之制裁？罷免權係憲法明文賦予人民之權利，屬於人民的權利，一秒鐘也不能被剝奪！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有關「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的但書規定，不但剝奪人民應有的權利，而且也讓制衡總統權力的罷免權行使產生一年的空窗期，當權力制衡機制失衡時，國家政局反而更易產生動盪不安。\n六、因此，本席等特草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規定，以維護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避免現行法律條文有違憲之虞，並藉由對總統制衡機制的健全化，讓總統施政更符合國民付託，讓政局更安定。","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82","說明":"刪除原條文「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規定，讓制衡機制更健全、更完整，並藉此讓總統施政更符合國民付託，讓政局更安定。","修正":"第七十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n\n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