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5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3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葉宜津","許智傑","趙天麟","陳亭妃"],"連署人":["高志鵬","吳宜臻","李俊俋","魏明谷","鄭麗君","陳節如","林岱樺","蕭美琴","田秋堇","姚文智","黃偉哲","林佳龍","何欣純","劉櫂豪","尤美女","李昆澤","蔡煌瑯","林淑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mtime":"2024-01-19T04:02:2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2-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3427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3427","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葉宜津、許智傑、趙天麟、陳亭妃等23人，為降低選務人員負擔，避免多項選舉合併舉行時，開票過程可能產生之混亂與紛爭，並讓投、開票過程更有秩序、更有效率，特草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每一投開票所之選舉人數應以一千三百人為限，並要求選務人員於開票時，不同選舉種類之選舉票，應依序分別唱名開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已於2012年1月14日舉行，此次選舉在台灣人民展現高度民主素養下雖然順利完成，但各地投開票所在選舉過程中仍不免發生零星的衝突與糾紛。為避免日後選舉再度發生不必要的混亂與糾紛，並預為因應多項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或實施不在籍投票或延長投票時間，可能加重選務人員的負擔，本席等特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明定任一投開票所的選舉人數，應以1,300人為限。\n二、以第13任總統選舉為例，選舉人數為1,808萬6,455人，全國共設置14,806個投開票所，平均每1,221.5人設置一投開票所。然2014年將舉行七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未來中央與地方公職選舉合併舉行已成常態，加上為保障公民參政權，不在籍投票之實施勢在必行，立法院亦有不少委員主張延長投票時間，無論實施不在籍投票或延長投票時間，均將增加選務人員之負擔，降低各投開票所之開票效率，因此明定投開票所之選舉人數上限實有必要。\n三、另本席接獲不少選民反映，在今年的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二合一選舉中，許多投開票所為提早完成開票作業，竟對不同選舉種類之選舉票同時進行唱名開票作業，不但易使計票作業發生錯誤，也讓在現場關心選情及各政黨、候選人陣營負責監票者無法落實監票工作，導致部分人士對選舉結果質疑，不少投開票所也因此產生不少糾紛。因此，本席等為減少開票過程可能產生之糾紛與混亂，特提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明定多項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時，各投開票所應針對不同選舉類別之選舉票，依序分別唱名開票，不得同時進行開票，讓日後選舉開票過程更有秩序、更有效率、更為精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8-11-07-修正:67","說明":"一、為因應多項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或不在籍投票或延長投票時間之實施，減輕選務人員負擔，第一項條文增列「每一投票所之選舉人數以一千三百人為限」。\n\n二、為避免多項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時，可能產生之開票過程的糾紛與混亂，增列第六項及第七項條文，明訂各種不同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時之開票順序，並要求選務人員應分別唱名開票。","修正":"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每一投票所之選舉人數以一千三百人為限。\n\n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n\n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n\n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n\n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票、區域立法委員選舉票、平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票、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之順序，分別唱名開票。\n二種以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於直轄市應依直轄市長選舉票、直轄市議會議員選舉票、里長選舉票之順序，分別唱名開票。於縣（市）應依縣（市）長選舉票、鄉（鎮、市）長選舉票、縣（市）議會議員選舉票、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選舉票、村（里）長選舉票之順序，分別唱名開票。\n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n\n第九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5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