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5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2人","議案名稱":"「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佳龍","陳亭妃","趙天麟","何欣純","李昆澤"],"連署人":["劉櫂豪","吳秉叡","許添財","邱志偉","姚文智","柯建銘","吳宜臻","薛凌","林岱樺","魏明谷","李應元","許智傑","黃偉哲","高志鵬","蘇震清","陳其邁","陳唐山"],"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mtime":"2024-01-19T04:03: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2-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586號委員提案第13433號","laws":["01608"],"提案編號":"1586委13433","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陳亭妃、趙天麟、何欣純、李昆澤等22人，鑑於一個國家是否受尊敬，取決於其人民的文化素養和教養，國家文化預算應優先且充足編列，參考英國國家彩券基金會的設立，獎彩券部分收入用於補助公共文化事業，如博物館、檔案館、電影、奧運會、文創產業等，為使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有更充足預算培養文化人才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爰提出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之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馬總統在2008年曾經承諾文化預算要在四年內從1.3%提高至4%，也就是200多億，惟當前文化預算才100億多，顯見離馬總統要推動「文化是台灣的關鍵實力，唯有將文化提升匯聚成整體國力，台灣才能以小搏大，才能永續經營」還有很長距離。\n二、英國1992年發行國家彩券，以彩券盈餘支持的項目通稱國家遺產（Heritage），如博物館、圖書館及其他文化產權事務。在1997年更成立「文化、媒體、體育部」，彩券盈餘支持的項目則包含了如博物館、圖書館、體育、旅遊觀光、廣播、電影、奧運等多項文化體育項目。為真正在台灣落實「文化立國」，應可將公益彩券部分盈餘挹注於文化創意事業上。","對照表":[{"law_id":"01608","law_name":"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n\n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n\n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之；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n\n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所得盈餘補助款，應依該項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law_content_id":"01608:01608:2008-05-09-修正:6","說明":"鑑於一個國家是否受尊敬，取決於其人民的文化素養和教養，國家文化預算應優先且充足編列，參考英國國家彩券基金會的設立，獎彩券部分收入用於補助公共文化事業，如博物館、檔案館、電影、奧運會、文創產業等，為真正落實「文化立國」，應可將公益彩券部分盈餘挹注於文化發展事務，由主管機關文化部另行成立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以基金管理運用。","修正":"第六條　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n\n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社會福利支出及文化發展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n\n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之；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n\n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所得盈餘補助款，應依該項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