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5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忠信等26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刪除第十六條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2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26人「考試院組織法刪除第十六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8人「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50702005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29"]}],"mtime":"2024-01-19T04:02: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3-01-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570號委員提案第13435號","laws":["04601"],"提案編號":"570委13435","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鑒於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是故，被提名擔任斯職者，需獨立於黨派之外，以落實考試權具超然獨立的憲政地位。爰此，特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按須超出黨派職位的大法官，於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亦規定：「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基於法規範的一致性原則與落實憲法精神，爰以修法。\n二、中山先生主張考試權須獨立，並認為考試權行使的範圍係考選及銓定任官與候選公職之資格；目的是為免除盲從濫選及任用私人之流弊，以救選舉之窮。是以，對於考試委員資格，應本「經驗傳承、專業學養、社會聲望之原則；又為實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落實性別平等概念，特於法中增列明定婦女保障比例。\n三、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試委員係考試院重要骨幹，職司國家考試舉才之大計，應具大公無私、使命與抱負之特質，方能抗拒一切內外在之壓力，秉直處事。是故，考試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相關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以符應超然獨立於黨派之外的憲政地位。","對照表":[{"law_id":"04601","law_name":"考試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3","說明":"憲法第八十八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按須超出黨派職位的大法官，於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亦規定：「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基於法規範的一致性原則與落實憲法規定，爰以增列本項。","修正":"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現行":"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n\n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n\n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n\n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n\n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n\n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4","說明":"一、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而考試委員係考試院重要骨幹，職司國家考試之大計。其應具大公無私，使命與抱負之特質，方能抗拒一切內外在之壓力，秉直處事。\n\n二、對於考試委員資格，應本「經驗傳承、專業學養、社會聲望」之原則；並落實性別平等概念，特於法中增列明定婦女保障比例。\n\n三、為落實考試權具超然獨立的憲政地位，對於具政黨黨員身份之被提名人，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應於法律中明確加以規範。","修正":"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n\n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n\n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n\n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n\n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n\n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聲譽卓著者。\n\n具有前項各款資格之考試委員，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四分之一。婦女名額不得低於總名額四分之一。\n\n考試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5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