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5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0人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秉叡等20人及委員李應元等21人分別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03070300100"},{"議案名稱":"司法院「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1人「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300702010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03"]}],"mtime":"2024-01-19T04:02:5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3-12-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13436號","laws":["04501"],"提案編號":"445委13436","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鑒於司法院組織法大法官人數與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不符，復為實踐兩公約精神，落實性別平等概念。爰此，特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修正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基於憲法優位原則，爰以修法。\n二、為實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落實性別平等概念，特於法中增列明定婦女保障比例。","對照表":[{"law_id":"04501","law_name":"司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司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n\n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n\n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law_content_id":"04501:04501:1992-10-30-全文修正:3","說明":"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基於憲法優位原則，爰以修法。","修正":"第三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n\n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n\n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現行":"第四條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n\n格之一：\n\n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n\n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n\n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n\n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n\n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n\n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01:04501:1992-10-30-全文修正:4","說明":"為實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落實性別平等概念，特於法中增列明定婦女保障比例。","修正":"第四條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n\n一、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n\n二、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n\n三、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n\n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n\n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n\n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婦女名額不得低於總名額四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5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