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6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1人","議案名稱":"「藥師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馬文君","吳育仁","楊玉欣"],"連署人":["張嘉郡","蔣乃辛","李桐豪","林正二","黃昭順","江惠貞","呂學樟","蔡正元","羅明才","丁守中","蔡錦隆","盧嘉辰","呂玉玲","翁重鈞","廖正井","陳雪生","陳鎮湘","徐少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mtime":"2024-01-19T04:03:3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2-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006號委員提案第13448號","laws":["02509"],"提案編號":"1006委13448","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吳育仁、楊玉欣等21人，有鑒於國內洩露病人病歷資訊事件層出不窮，引發許多爭議，醫事人員對於「病歷隱私權」保護，依現行「藥師法」條文規定實不夠周延完備，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之人權精神，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犯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應予保障，建議修正「藥師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給予「藥師法」周延病歷隱私權保障，並對洩漏病人病歷資訊之藥師加重懲處，以達嚇阻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藥師法」對於「病歷隱私權」之保護規範採行概括性的「不得無故洩漏」，此種條款對病人病歷隱私保護之實質助益有限。因為所謂「無故」，一般係指「無正當理由」；相反的「有正當理由」即可揭漏資訊。我國以此種條款來規範保護病歷隱私權，儼然為病歷資訊的流動開了一道不容易清楚掌握的門。\n二、近年來洩漏病人病歷資訊不斷，如「病歷當廢紙賣」、「減肥醫師洩漏病患病歷資料」、「候選人遭對手公布病歷」、「29年前變性手術病歷遭醫師揭露」等事件層出不窮，其原因與「藥師法」對保護「病歷隱私權」之法律條文不夠明確有關。為消弭此項缺失，我國「藥師法」有關規範保護病人隱私權的「不得無故洩漏」條文，建議修正為「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可明確並彰顯我國對個人醫療資訊隱私之保護。（修正「藥師法」第十四條條文）\n三、現行「藥師法」第二十二條條文原列處罰對象之第十四條，建議予以刪除，並於第二十二條增列第二項，明定洩漏病歷隱私權者，依「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草案規定加重處罰，以達嚇阻效果，保護病人病情及病歷健康資訊。（修正「藥師法」第二十二條條文）","對照表":[{"law_id":"02509","law_name":"藥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藥師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藥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law_content_id":"02509:02509:1979-03-16-全文修正:16","說明":"一、「藥師法」對於「病歷隱私權」之保護規範採行概括性的「不得無故洩漏」，所謂「無故」，一般係指「無正當理由」；反之「有正當理由」即可揭露資訊，儼然為病歷資訊的流動開了一道不容易清楚掌握的門。\n\n二、為消弭此項缺失，故建議修正之。","修正":"第十四條　藥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洩漏。"},{"現行":"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n\n藥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09:02509:2007-03-05-修正:29","說明":"一、為落實隱私權之保障，所有各類醫事人員若有洩漏病人病歷資訊者，均予依據「醫療法」所增列之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草案規定處罰。\n\n二、原列本條第一項內處罰對象之第十四條建議予以刪除，並改列為本條第二項依「醫療法」規定處罰。原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遞移為第三項及第四項。","修正":"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依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定處罰。\n\n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外，其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n\n藥師公會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