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6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9人","議案名稱":"「道路\n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丁守中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9070300600"}],"提案人":["丁守中","林佳龍","吳育仁"],"連署人":["徐耀昌","張慶忠","邱文彥","黃昭順","楊瓊瓔","盧嘉辰","廖國棟","潘維剛","簡東明","翁重鈞","詹凱臣","呂玉玲","江惠貞","李桐豪","呂學樟","林正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3-13"}],"mtime":"2024-01-19T04:04: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4-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3450號","laws":[],"提案編號":"756委13450","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林佳龍、吳育仁等19人，鑑於坊間有業者製造、販賣與廣告「隱形車牌噴劑」，宣稱只要在車牌上噴上一層透明薄霧，可有效地防止利用固定式、三角架或人工等夜間拍攝違規情事，縱使警方攔檢時亦無法以肉眼看出異狀。對此一肆意逃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處分，且讓使用者認為能有效地逃避違規駕駛之處分，遂囂張橫行而造成一般用路者危險之情事，實有必要遏止此一危害交通安全行為，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對製造、販售或廣告商品宣稱具有損毀、變造、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之功能，或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處製造人、販售人或廣告人罰鍰；且對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亦處以相同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n\n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n\n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n\n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05-12-09-修正:18","說明":"一、增訂第二項條文。\n\n二、坊間有業者號稱「隱形車牌噴劑」為罰單剋星，綜使在驗車過程中或警方攔檢時，肉眼亦看不出其異狀而得安全使用；此係誘使民眾購買，藉以規避交通罰單，並公然使用挑釁政府執法公權力之廣告用詞，使警方無法現場舉證其違法行為而予以開單處分。\n\n三、政府至今遲遲未以積極態度處理「隱形車牌噴劑」製造、販賣與廣告之問題，法規亦未能自製造源頭予以有效管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雖可使警方在臨檢時，得因汽車駕駛人以器具使車牌無法辨識牌號，而予以處分罰鍰；但對製造、販售與/或廣告者，卻未定有相關處罰條款，致使法令有明顯漏洞。\n\n四、雖然警方仍可經由加深比對底片後，照樣辨識車牌號碼；但網路、汽車用品店、夜市、第四台早已存有不實誇大之廣告，且熱賣此一隱形車牌噴劑商品。「隱形車牌噴劑」可協助使用者逃避罰單，亦可能違反一般用路人之安全，甚至可能成為犯罪、隱匿贓車之方法。為遏止此一危害交通安全行為，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對製造、販售或廣告商品宣稱具有損毀、變造、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之功能，或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處製造人、販售人或廣告人罰鍰；且對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亦處以相同罰鍰。","修正":"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n\n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n\n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n\n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n\n製造、販售或廣告商品宣稱具有損毀、變造、塗抹污損汽車牌照之功能，或協助安裝其它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牌號者，處製造人、販售人、廣告人或協助安裝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6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