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6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議案名稱":"「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1人、委員李桐豪等27人、委員羅淑蕾等16人分別擬具「護理人員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18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01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00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1人「護理人員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護理人員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16人「護理人員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16070202700"}],"提案人":["馬文君","楊玉欣"],"連署人":["張嘉郡","蔣乃辛","吳育仁","李桐豪","林正二","黃昭順","江惠貞","呂學樟","蔡正元","羅明才","蔡錦隆","盧嘉辰","廖正井","呂玉玲","翁重鈞","陳雪生","陳鎮湘","徐少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17"],"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5"}],"mtime":"2024-01-19T04:03: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4-12-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3446號","laws":["02542"],"提案編號":"1155委13446","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楊玉欣等20人，有鑒於國內洩漏病人病歷資訊事件層出不窮，引發許多爭議，護理人員對於「病歷隱私權」保護，依現行「護理人員法」條文規定實不夠周延完備，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之人權精神，維護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犯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應予保障，建議修正「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給予「護理人員法」周延病歷隱私權保障，並對洩漏病人病歷資訊之護理人員加重懲處，以達嚇阻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護理人員法」對於「病歷隱私權」之保護規範採行概括性的「不得無故洩漏」，此種條款對病人病歷隱私保護之實質助益有限。因為所謂「無故」，一般係指「無正當理由」；相反的「有正當理由」即可揭漏資訊。我國以此種條款來規範保護病歷隱私權，儼然為病歷資訊的流動開了一道不容易清楚掌握的門。\n二、近年來洩漏病人病歷資訊不斷，如「病歷當廢紙賣」、「減肥醫師洩漏病患病歷資料」、「候選人遭對手公布病歷」、「29年前變性手術病歷遭醫師揭露」等事件層出不窮，其原因與「護理人員法」對保護「病歷隱私權」之法律條文不夠明確有關。為消弭此項缺失，我國「護理人員法」有關規範保護病人隱私權的「不得無故洩漏」條文，建議修正為「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可明確並彰顯我國對個人醫療資訊隱私之保護。（修正「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八條條文）\n三、現行「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原列處罰對象之第二十八條，建議予以刪除，並於本條增列第三項，明定洩漏病歷隱私權者，依「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條草案規定加重處罰，以達嚇阻效果，保護病人病情及病歷健康資訊。（修正「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三條條文）","對照表":[{"law_id":"02542","law_name":"護理人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理人員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law_content_id":"02542:02542:1991-04-30-制定:32","說明":"一、「護理人員法」對於「病歷隱私權」之保護規範採行概括性的「不得無故洩露」，所謂「無故」，一般係指「無正當理由」；反之「有正當理由」即可揭露資訊，儼然為病歷資訊的流動開了一道不容易清楚掌握的門。\n\n二、為消弭此項缺失，故建議修正之。","修正":"第二十八條　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洩漏。"},{"現行":"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n\n護理人員公會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542:02542:2007-01-09-修正:44","說明":"一、為落實隱私權之保障，所有各類醫事人員若有洩露病人病歷資訊者，均予依據「醫療法」所增列之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草案規定處罰。\n\n二、原列本條第一項條文中原列處罰對象之第二十八條，建議予以刪除。並另於本條增列第三項，明定洩漏病歷隱私權者，依「醫療法」規定處罰。","修正":"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護理人員公會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n\n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者，依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規定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6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