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6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9人","議案名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蔡錦隆","林佳龍","江惠貞","楊玉欣","吳育仁","紀國棟"],"連署人":["詹凱臣","張嘉郡","翁重鈞","呂玉玲","陳雪生","賴士葆","王育敏","徐欣瑩","邱文彥","黃志雄","蘇清泉","陳鎮湘","鄭汝芬","吳育昇","孔文吉","潘維剛","羅明才","羅淑蕾","林正二","呂學樟","廖正井","陳超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22"],"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14"}],"mtime":"2024-01-19T04:04:1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3-10-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456號","laws":["03624"],"提案編號":"468委13456","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蔡錦隆、林佳龍、江惠貞、楊玉欣、吳育仁、紀國棟等29人，有鑑於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對於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失能）、死亡補助，其中按「最低投保薪資」與按「勞工實際薪資」申請相關補助有很大差距，形同二次傷害，對受害勞工而言非常不公平。為保障受害勞工應有之權益，本席等爰建議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之立法精神，本條文第一項部分條文修正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以保障勞工及家屬災後適度的經濟生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許多工安事件中，經常發生雇主未替其所屬勞工加保，其責任應歸責於雇主。而未加保之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時，他們是屬於勞資權利相對弱勢的勞工，於第一時間應得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保護，同時應比照有加保勞工給予同等的保障，再由公權力向雇主代位求償。\n二、本條文第一項規定，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其中按「最低投保薪資」與按「勞工實際薪資」申請相關補助有很大差距，形同二次傷害，對受害勞工而言非常不公平，建議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之立法精神，修正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失能）、死亡補助」。","對照表":[{"law_id":"03624","law_nam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n\n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n\n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n\n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law_content_id":"03624:03624:2001-10-11-制定:8","說明":"一、在許多工安事件中，經常發現雇主未替其勞工加保，其責任應歸責於雇主。而未加保之勞工於發生職業災害時，他們是屬於勞資權利相對弱勢的勞工，於第一時間應得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保護，同時應比照有加保勞工給予同等的保障，再由公權力向雇主代位求償。\n\n二、本條文第一項規定，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其中按「最低投保薪資」與按「勞工實際薪資」申請相關補助有很大差距，形同二次傷害，對受害勞工而言非常不公平，建議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之立法精神，修正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修正":"第六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之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n\n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n\n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n\n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6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