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6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0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徐少萍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02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40701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9人「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5070201000"}],"提案人":["劉建國","邱志偉","趙天麟","陳亭妃","吳秉叡"],"連署人":["陳節如","劉櫂豪","許添財","何欣純","黃偉哲","高志鵬","吳宜臻","楊曜","潘孟安","林岱樺","田秋堇","蔡煌瑯","李俊俋","尤美女","林佳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8-1-26-2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25"],"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1-02"]}],"mtime":"2024-01-19T04:03: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2-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353號委員提案第13460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353委13460","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邱志偉、趙天麟、陳亭妃、吳秉叡等20人，鑒於現行法令對於醫療機構聘僱或容許未具醫事人員資格漏未規範，爰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符合現行立法體例，並填補原立法漏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查現行醫療法第五十七條雖明文「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惟對於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有醫事人員資格而執行應由特定醫療人員執行之業務者情事，卻漏未規範。為填補前述立法體例上疏漏，並求規範之周延與嚴密，爰提案於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增訂第二項：「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之規範，以符合現行醫療法規立法體例並填補其疏漏。\n二、就立法體例言之，現行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係針對醫療機構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明定行政罰之規定，惟該條款究僅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為限，故不宜擴及於其他類別之合法醫事人員；為求規範之完整，爰提案就違反其他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人員執行業務者之情事，併為規範，亦即增訂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聘僱或容留違反第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以外之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人員執行業務者。」","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64","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各醫事人員依現行體系皆須取得資格才得於醫療機構內執行業務，爰增訂第二項以補充規範。","修正":"第五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督導所屬醫事人員，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執行業務。\n\n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現行":"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n\n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n\n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n\n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n\n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n\n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04-04-09-全文修正:115","說明":"一、第一項第一款酌為文字修訂。\n\n二、增訂第一項第二款。\n\n三、現行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移列至第三款。現行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係針對醫療機構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明定行政罰之規定，惟該條款究僅以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為限，故不宜擴及於其他類別之合法醫事人員；為求規範之完整，應另就違反其他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人員執行業務者之情事，併為規範","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n\n二、聘僱或容留違反第一百零八條第五款以外之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人員執行業務者。\n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n\n醫療廣告違反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內容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吊銷其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一年：\n\n一、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或有傷風化。\n\n二、以非法墮胎為宣傳。\n\n三、一年內已受處罰三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6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