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6070202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之「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0307039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40701026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22-2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7"],"會議代碼":"委員會-8-2-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2-24"}],"mtime":"2025-01-21T00:59:4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3-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laws":["01721"],"字號":"院總第963號委員提案第13464號","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為積極提高私人捐贈之意願，改善私立學校募款之困難，使對於公、私立學校之捐贈，抵免稅捐的待遇相近，並使私立學校弱勢學生及教師得到實質幫助，同時兼顧防止弊端，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修正草案」，修正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私校興學基金，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贈，如指定做為補助學生清寒獎學金之用者，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不修正。增訂第三項，原第三項、第四項依序移列為第四項、第五項。\n\n二、現行法第二項規定，指定捐款於特定之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捐款，有一定數額之限制。造成同樣捐款給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但減免之稅額卻有差別待遇，間接導致私校募款之困難，實有對公私立學校平等對待之必要，以提高國人對私校捐贈之意願。惟部分私立學校財務不透明，監督機制也不夠嚴謹，驟而提高捐贈抵稅之數額，未來恐使私校捐款成為逃稅、洗錢的新管道，反而違背政府以租稅補貼私人捐資興學之美意。爰增訂第三項，明定捐款指定作為補助學生清寒獎學金之用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以提高國人對私校捐贈之意願，並避免捐款興學免稅可能造成之弊端。","修正":"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前項捐款指定作為補助學生清寒獎學金之用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會期":1,"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說明":"一、由於教育普及，國人接受學校教育之時間大為延長，然近十多年來我國受薪階級平均薪資停留在十四年前之水準，使得許多來自弱勢家庭或一般家庭之學生，必須以打工或申請助學貸款來解決學費或生活費問題。據統計，全台灣有四分之一左右的高中以上私立學校學生正在打工，民國一百年有八十八萬多名學生申請助學貸款。來自弱勢家庭或一般家庭之學生因教育資源比較短缺，大都只能考取私立學校就讀，卻要付出比公立學校更高的學費，實有透過私人捐款補助其學費及生活費之迫切性與必要性。\n二、有鑑於現行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指定捐款於特定之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捐款總額，有一定數額之限制（個人為不超過50%、營利事業為不超過25%）。而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捐款給公立學校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卻可以獲得100%抵免稅捐。以上規定，造成同樣捐款給公立學校和私立學校，但在申報所得稅時，減免之稅額卻有非常大之差別待遇，間接導致私校募款之困難，此種「重公立，輕私立」之現象實有改善之必要，以提高國人對私立學校捐贈之意願。惟部分私立學校財務不透明，監督機制也不夠嚴謹，如驟而提高捐贈抵稅之數額，未來恐使私校捐款成為逃稅、洗錢的新管道。例如有些捐款人先捐款給學校，再由學校以高價向捐款人買回教學設備；也有些學校先與說好的工程公司簽約，再故意違約，最後再以違約金賠償，將學校的錢洗出去等等。類似的弊端過去均時有所聞，反而違背政府以租稅補貼私人捐資興學之美意。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修正草案」，明定「捐款指定作為補助學生清寒獎學金之用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以提高國人對私校捐贈之意願，並避免捐款興學免稅可能造成之弊端。","提案編號":"963委1346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6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