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6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6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6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mtime":"2024-01-19T04:04: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2-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271號委員提案第13465號","laws":["01521"],"提案編號":"271委13465","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全球能源供需緊張，石油價格持續高漲，為避免我國石油市場失衡、油價失調，致影響民生經濟、產業發展、環境汙染及破壞稅負之公平性，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石油外銷課徵出口稅，以維持國內石油市場價格之穩定、善盡環境保護之責任及稅負之公平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全球能源缺乏，世界各國無不對石油產業加以保護，只要是能源出口國，包括俄羅斯、中國、哈薩克、越南及阿根廷等國都以高稅額來限制原油出口，美國國會更提議對石油業者課徵暴利稅。而我國為一先天性缺乏能源的國家，石油原油都仰賴進口，政府不但在進口原油時給予免貨物稅之優惠，對於將石油進口提煉加工後再出口的油品，更缺乏課徵出口稅之規定，造成「企業賺大錢，汙染留台灣」之情形，除了稅負不公平、不正義之外，環境成本卻由全民負擔的現象，實與政府鼓勵環境保護的政策及賦稅公平的原則有所違背。\n二、究其實際，2011年台塑石化歲後淨利達225億餘元，這個數字還比2010年減少了45%，反觀中油2011年卻大虧了387億元。另以2010年為例，台塑石化出口1496萬公秉的汽、柴油，外銷比重達72%，反觀中油僅出口443萬公秉，外銷比重只有18%。此乃因為在國內油價較低的情況下，台塑石化都生產高價質的汽、柴油，且七成以上都外銷，中油則為了國內發電與工業之政策需要，必須生產低價的燃料油，且大都內銷。上述情況顯示，中油與台塑石化實處於不公平競爭的狀態，然中油的損失及台塑石化的污染卻由全民來負擔。且石油輸出業者在國家石油供需失調時，還大量出口油品，大發國難財，讓民眾情何以堪。\n三、雖然我國為一外貿型國家，向來以鼓勵外銷為重要政策，在目前國內油品產能供給遠大於需求，油品出口可以賺取外匯的情況下，如完全禁止其出口，恐得不償失。但國內為了煉油付出許多的環境成本，等於是讓外國取得廉價的油品，石化輸出業者賺取高額利潤，卻讓全民犧牲環境汙染之代價，實不公平。復以石化產業為一種特許又寡占之事業，理應善盡社會責任，不應坐視國內油價暴漲。綜上所述，政府實有必要對石化輸出業者課徵油品出口稅，並將其繳交國庫，以回饋全民。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對石油輸出業者課徵石油出口稅，期使石油輸出業者善盡環境保護之責任及稅負之公平。其修正重點為，增訂外銷貨物納稅義務人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及排除汽油、柴油外銷營業稅稅率為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n\n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n\n二、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n\n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n\n四、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說明":"一、增訂第三款，明定外銷貨物之營業稅納稅義務人。\n\n二、原第三款、第四款移列為第四款、第五款。","修正":"第二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n\n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n\n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n\n三、外銷貨物之營業人。\n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n\n五、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現行":"第七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n\n一、外銷貨物。\n\n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n\n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n\n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n\n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n\n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n\n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n\n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n\n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1-01-10-修正:13","說明":"我國為一先天缺乏能源的國家，石油都仰賴進口，政府不但在進口原油時給予免貨物稅之優惠，對於將石油進口提煉加工後再出口的油品，更缺乏課徵出口稅之規定，造成「企業賺大錢，汙染留台灣」之情形，除了稅負不公平之外，環境成本卻由全民負擔的現象，實與政府鼓勵環境保護的政策及賦稅公平的原則有所違背。雖然我國為一外貿型國家，向來以鼓勵外銷為重要政策。但國內為了煉油付出許多環境成本，卻讓外國取得廉價的油品，石化輸出業者賺取高額利潤，實不公平。復以石化產業為一種特許又寡占之事業，理應善盡社會責任，不應坐視國內油價暴漲。政府實有必要對石化輸出業者課徵油品出口稅，將其繳交國庫，以回饋全民。爰排除汽油、柴油外銷營業稅稅率為零之規定。","修正":"第七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n\n一、汽油、柴油以外之外銷貨物。\n\n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n\n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n\n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n\n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n\n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n\n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n\n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n\n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6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