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426070202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0/LCEWA01_080110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0/LCEWA01_080110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150703006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會期":"08-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04","2012-05-08"],"會議代碼":"院會-8-1-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14"]}],"mtime":"2024-01-19T04:02: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04","last_time":"2012-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0","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3466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3466","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為強化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對台灣之忠誠度，同時維護國家安全、增進台灣意識之認同及保障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之參政權，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增加「台生條款」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在國際社會上所處之定位極為特殊，國家主權亟待確保，因此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對「國家的忠誠度」與「台灣意識的認同感」非常重要。然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對於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漏未規定「台生條款」，尤以馬總統上任之後，急速向他的祖國（中國）傾斜，無法堅持台灣立場與國家利益，使國家陷於主權危機，人民生活陷於恐懼，更突顯「台生條款」之重要性。故為確保總統、副總統對台灣之忠誠度，同時維護國家安全，提升以台灣為命運共同體之意識，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資格，實應增訂具體明確之「台生條款」規範，以補闕漏。\n二、美國是舉世重要的人權國家之一，其憲法周全的保障人權，但其憲法仍規定需美國出生者，始有參選美國總統之資格。現任美國總統歐巴馬為了排除人民的疑慮，提出「出生證明」證明自己確實在美國出生。前加州州長阿諾史瓦辛格因係奧地利移民，儘管他在美國各領域的表現再好，都無法參選美國總統。美國憲法所考慮的是，在重要時刻總統對國家的忠誠，試想，萬一有一天美國與奧地利成為敵國或甚至打起仗來，擔任總統的阿諾到底要效忠美國或效忠祖國奧地利，這就是「美生條款」存在的理由。除了美國之外，智利、阿根廷，菲律賓等國之憲法也都有「總統（或包括副總統）必須於國境內出生」之規定。此對於國際定位特殊，國家主權亟待確保的我國，尤值得參採。爰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增訂「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26","說明":"為強化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對台灣之忠誠度、維護國家安全、增進台灣意識之認同及保障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之參政權，爰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增訂「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規定。","修正":"第二十條　出生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n\n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426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