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4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馬文君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3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1200"}],"提案人":["蔣乃辛","吳育仁","陳碧涵","陳學聖","楊玉欣"],"連署人":["呂學樟","廖國棟","張慶忠","李桐豪","陳淑慧","蘇清泉","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邱文彥","江惠貞","賴士葆","鄭汝芬","王育敏","羅明才","呂玉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1"]}],"mtime":"2024-01-19T03:58: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347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3479","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吳育仁、陳碧涵、陳學聖、楊玉欣等20人，有鑑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但對於以中小企業經營結構占九成以上的我國，在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的保障上，稍嫌不足，應降低其適用門檻。為落實保障勞工免於遭受性騷擾之侵害，建議參照美國民權法則規定，其適用範圍限制於僱用15人以上，因此本席等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建議降低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的門檻，由三十人降為十五人，以落實工作場所性騷擾之防治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是以中小型企業結構占整體企業過半數以上，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資料得知，2011年底勞工保險投保單位數有503,646、其中30人以下的投保單位有469,098，占投保總單位數的97%，顯示我國企業結構是以中小企業為主，尤其30人以下的公司占97%為最多。國內此類中小型企業組織中大都無工會組織，易造成此類企業中雇主忽視工作場所中性騷擾案之防治，使該企業內員工如發生性騷擾事件時無法依性別工作平等相關規定，無法向企業內部申訴管道救濟之憾。\n二、以僱用30人之適用限制，對於以中小企業經營結構占多數的我國，在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的保障上，稍嫌不足，應降低其適用門檻，並參照美國民權法則規定，適用範圍限制於僱用15人以上，因此建議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為「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十五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以落實工作場所性騷擾之防治功能。","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n\n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n\n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我國是以中小型企業結構占整體企業過半數以上，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資料得知，2011年底勞工保險投保單位數有503,646、其中30人以下的投保單位有469,098，占投保總單位數的97%，顯示我國企業結構是以中小企業為主，尤其30人以下的公司占97%為最多。國內此類中小型企業組織中大都無工會組織，易造成此類企業中雇主忽視工作場所中性騷擾案之防治，使該企業內員工如發生性騷擾事件時無法依性別工作平等相關規定，無法向企業內部申訴管道救濟之憾。\n\n二、以僱用30人之適用限制，對於以中小企業經營結構為占多數的我國，在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的保障上，稍嫌不足，應降低其適用門檻，本席等建議參照美國民權法則規定，適用範圍限制於僱用15人以上，因此建議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為「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十五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以落實工作場所性騷擾之防治功能。","修正":"第十三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十五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n\n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n\n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