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30人","議案名稱":"「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親民黨黨團、委員盧秀燕等22人及委員江啟臣等26人分別擬具「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1人、委員邱志偉等23人、委員陳亭妃等22人、委員羅明才等30人、委員楊瓊瓔等17人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18人擬具「公共債務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4人擬具「公共債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8人擬具「公共債務法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重鈞等16人擬具「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0307039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123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7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2人「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6人「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4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3人「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9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7人「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8人「公共債務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公共債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1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8人「公共債務法第三條之一、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16人「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3070200400"}],"提案人":["羅明才","江惠貞","黃志雄","廖正井","黃偉哲","盧嘉辰"],"連署人":["張慶忠","李貴敏","呂玉玲","廖國棟","鄭天財 Sra Kacaw","陳碧涵","盧秀燕","王進士","翁重鈞","李鴻鈞","曾巨威","魏明谷","紀國棟","劉櫂豪","簡東明","呂學樟","吳育仁","徐少萍","張嘉郡","顏清標","蔡錦隆","孔文吉","陳鎮湘","江啟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0-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8-2-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03"]}],"mtime":"2024-01-19T03:59:2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3-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980號委員提案第13482號","laws":["01616"],"提案編號":"980委13482","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江惠貞、黃志雄、廖正井、黃偉哲、盧嘉辰等30人，鑒於五都改制，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皆已非縣（市）層級，但是在「公共債務法」的限制下，其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之限縮，而被列為縣（市）合計百分之二的上限中。此現實狀況不但使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淪為二等直轄市，對於其他縣（市）層級之地方政府亦非公允，致使現狀下縣（市）合計已超過公債法第四條所明定的百分之二，使地方政府財政彈性大為限縮。爰此本席特提案修正「公共債務法」第四條，令所有的直轄市共享有相同的財政彈性空間。同時讓其他縣（市）層級之地方政府回復其真正應有的合計百分之二上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n二、為因應五都改制，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當中直轄市政府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為百分之五．四，其中臺北市為百分之三．六，高雄市為百分之一．八。此規定已然不合時宜，不但損及其他三個直轄市的權益，令外界有淪為二等直轄市的觀感，同時因為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仍列入縣（市）合計的部分，致使其他縣（市）層級之政府，財政調度上大受影響，於法、於理皆不公允。爰此本席特提案修正之。","對照表":[{"law_id":"01616","law_name":"公共債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預估之前三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之百分之四十八；其分配如下：\n\n一、中央為百分之四十。\n\n二、直轄市為百分之五．四，其中臺北市為百分之三．六，高雄市為百分之一．八。\n\n三、縣（市）為百分之二。\n\n四、鄉（鎮、市）為百分之○．六。\n\n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各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及百分之二十五。\n\n前二項所稱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包括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所舉借之自償性公共債務。但具自償性財源喪失時，所舉借之債務應計入。\n\n前項所稱之自償性公共債務，係指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之債務。\n\n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n\n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之未滿一年公共債務，其未償還之餘額，各不得超過其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三十。\n\n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所舉借之公共債務，如有超過本條所規定之債限者，於回復符合債限前，不得再行舉借。","說明":"一、刪除第一項第二款，臺北市、高雄市所占比重之特別規定。\n\n二、新北市、台中市、台　南市皆已非縣（市）層級，但是在「公共債務法」的限制下，其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被列為縣（市）合計百分之二的上限中。致使現狀下縣市合計已超過公債法第四條所明定的百分之二，使地方政府財政彈性大為限縮。\n\n三、為因應五都改制，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當中直轄市政府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為百分之五．四，其中臺北市為百分之三．六，高雄市為百分之一．八。此規定已然不合時宜，不但損及其他三個直轄市的權益，令外界有淪為二等直轄市的觀感，同時因為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仍列入縣（市）合計的部分，致使其他縣（市）層級之政府，財政調度上大受影響，於法、於理皆不公允。","修正":"第四條　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在其總預算、特別預算及在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預算內，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預估之前三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之百分之四十八；其分配如下：\n\n一、中央為百分之四十。\n\n二、直轄市為百分之五．四。\n\n三、縣（市）為百分之二。\n\n四、鄉（鎮、市）為百分之○．六。\n\n縣（市）及鄉（鎮、市）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占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各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及百分之二十五。\n\n前二項所稱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不包括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所舉借之自償性公共債務。但具自償性財源喪失時，所舉借之債務應計入。\n\n前項所稱之自償性公共債務，係指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之債務。\n\n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得超過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n\n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為調節庫款收支所舉借之未滿一年公共債務，其未償還之餘額，各不得超過其當年度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三十。\n\n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所舉借之公共債務，如有超過本條所規定之債限者，於回復符合債限前，不得再行舉借。"}]}],"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