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7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江惠貞等17人及委員呂學樟等24人分別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2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學樟等24人「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7070202000"}],"提案人":["江惠貞","丁守中"],"連署人":["林滄敏","王育敏","楊玉欣","蘇清泉","鄭汝芬","陳歐珀","賴士葆","徐少萍","邱文彥","李桐豪","楊麗環","羅明才","許添財","吳育昇","蔡正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2"],"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8-2-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22"]}],"mtime":"2024-01-19T03:59:2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12-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3483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3483","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丁守中等17人，鑒於收受政治獻金之查證與繳庫事宜耗時費力，對選舉事務極度繁忙之擬參選人而言，要於收受兩個月內完成查證、退款或繳交受理機關等相關工作實屬不易。為能正確查證、申報所收受之政治獻金，爰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一項擬參選人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應辦理繳庫之規定，修正為得於選後至申報日前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捐贈者，以利擬參選人能正確申報會計報告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治獻金是國民參與政治的方式之一，亦是擬參選人能順利進行選舉事務的重要資源。如何有效規範、管理政治獻金，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公正，則有賴「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範。\n二、然「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範擬參選人收受不符相關條文規定之政治獻金，得於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逾期或不能返還者，則應於收受兩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對於選舉事務繁忙的擬參選人來說，想要誠實、正確返還、申報繳庫不符規定之款項，常因事務龐雜而時有不查，導致錯過相關時效而遭罰款。\n三、且擬參選人在申報前會請專業會計師協助，部分失誤亦在此時發現，將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辦理繳庫期限延長至選舉投票日後三個月內，亦即會計報告書申報期限前，不但能讓擬候選人有充裕時間針對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進行相關程序補正，亦不違背公平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之原則。","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n\n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n\n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前項規定於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贈行為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10-01-07-修正:15","說明":"收受政治獻金之查證與繳庫事宜耗時費力，對選舉事務極度繁忙之擬參選人而言，要於收受兩個月內完成查證、退款或繳交受理機關等相關工作實屬不易。為能正確查證、申報所收受之政治獻金，爰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一項擬參選人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應辦理繳庫相關規定，修正為選後至申報日前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捐贈者，其不能返還者，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返還期間亦同。以利擬參選人能正確申報會計報告書。","修正":"第十五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選後至申報日前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捐贈者，其不能返還者，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返還期間亦同。\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n\n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專戶者，應由專戶以匯款或交付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n\n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n\n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報請監察院備查。\n\n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n\n前項規定於九十八年度起之捐贈行為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