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江惠貞"],"連署人":["張嘉郡","王惠美","潘維剛","陳碧涵","呂學樟","吳育仁","呂玉玲","李桐豪","鄭天財 Sra Kacaw","陳鎮湘","廖正井","林正二","徐少萍","楊應雄","盧秀燕","紀國棟","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mtime":"2024-01-19T03:59: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243號委員提案第13484號","laws":["04527"],"提案編號":"243委13484","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針對民事訴訟法應適用簡易或小額程序的訴訟案件，卻誤用通常程序，或應用通常程序卻誤用簡易程序，但現行法令只有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卻誤用通常程序之處理辦法，屬於立法疏失，爰擬具「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事人的程序保障是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旨，當事人受到多少的程序保障就應該有多少的拘束力，簡易訴訟及小額訴訟程序是迅速、經濟裁判之程序保障，但由於有迅速的目的，難免有程序保障較不佳之虞，故若是應以通常程序為之的訴訟誤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即是犧牲當事人的程序保障，當事人所受之不利益不應由當事人承擔，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給予當事人完整之程序保障。\n二、第一審法院誤將應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較為嚴格之通常訴訟程序而為審判，對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並無欠缺，故受理其上訴之第二審法院（包括地方法院合議庭或高等法院）不應廢棄原判決而發回第一審之簡易庭，以保障當事人之程序利益，並達到訴訟經濟之要求。\n三、第一審雖將簡易或小額訴訟事件誤為通常訴訟事件，而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不因此改變其為簡易或小額訴訟事件之性質，故受理其上訴之第二審法院仍應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而為審理。至對於第二審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仍應適用簡易或小額程序有關規定，以符立法旨趣。","對照表":[{"law_id":"04527","law_name":"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n\n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law_content_id":"04527:04527:2003-01-14-修正:607","說明":"第一審法院誤將應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較為嚴格之通常訴訟程序而為審判，對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並無欠缺，故受理其上訴之第二審法院不應廢棄原判決，達到訴訟經濟之要求。\n\n第一審雖將簡易或小額訴訟事件誤為通常訴訟事件，不因改變其為簡易或小額訴訟事件之性質，故受理其上訴之第二審法院仍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而為審理，爰增訂第二項。至對於第二審判決得否上訴第三審，仍應適用簡易或小額程序有關規定，以符立法旨趣。\n\n反之，若當事人程序保障較不周，應廢棄原判決，以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修正":"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　應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n\n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n\n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一審若誤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應廢棄原判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