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議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6人、委員段宜康等16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蔡錦隆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3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billNo":"102053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9040701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40701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3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9070201700"}],"提案人":["江惠貞","吳育仁","楊玉欣","蘇清泉"],"連署人":["魏明谷","林正二","丁守中","蔡正元","羅淑蕾","蔡錦隆","陳碧涵","羅明才","紀國棟","詹凱臣","呂玉玲","翁重鈞","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徐少萍"],"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31"]}],"mtime":"2024-01-19T03:59: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3485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3485","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吳育仁、楊玉欣、蘇清泉等20人，有鑑於在本國速食業等餐飲人員，或是路邊攤販，都必須進行傷寒、A肝等傳染病的體檢項目，但便利超商列為零售業，非餐飲業人員，故超商店員不需做這些項目體檢，使民眾對超商熟食區的食品衛生產生安全之疑慮，爰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的相關函釋規定，食品從業新進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僱用。僱用後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並取得健康證明。如患有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等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目前政府只針對餐飲業者規範，包括A肝、傷寒、皮膚傳染病，都在體檢項目內，因此速食店業者，甚至是路邊攤，無論是工讀還是正職，都必須先確認健康狀況，只是便利超商是所謂的零售業者，對店員無法可管，只能靠業者自主要求。\n二、所謂的零售業零售商店通常開設於接近消費市場的商業區、住宅區、交通方便人流集中的地點，如商場、車站等。但便利超商店員還是依照政府針對餐飲人員的要求，要做傷寒、A肝等檢查，最主要是這些店員可能會接觸食材，因此食品衛生必須要顧到。但以台灣三大超商龍頭來說，7-11認為員工處理食材，都會使用夾子等器具，並無直接身體接觸，因此無論正職、兼職人員，都只有一般健檢；而萊爾富表示，公司高規格自主要求，所有員工等同餐飲人員規定做體檢，至於全家，也只針對正職員工要求，需做傷寒、A肝等細項體檢。\n三、衛生署應將設有熟食專區的零售業，應該要將其人員納入強制健檢，以保民眾健康。且納入強制納保的員工不應只限定在正職人員，應完全比照餐飲業的健檢辦理，只要在該場所工作就應接受健檢，並應擴大體檢的項目，例如現行據衛生署函釋認為陽性之B型肝炎帶原者，因其傳染性較低，且人類感染B型肝炎，係經由皮膚、粘膜的傷口，接觸到帶原者的血液、唾液或其他分泌液所致，故前述帶原者應仍可從事供膳業務。從食品衛生觀點而言，B型肝炎帶原者雖可從事供膳業務，但於有外傷狀況時，即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即並未就B肝等較低傳染性的疾病納入健檢，應該將其納入健檢項目，使民眾才能買得安心、吃的放心。","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n\n前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n\n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08-05-23-修正:26","說明":"食品衛生之管理，應自最終產品之檢驗，提升為對整體流程之監督，使其相關作業場所、設施、人員、製程、運送及品保等所有過程中之一切軟硬體，均能符合優良製造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此為食品業衛生管理之最基本要求。\n\n另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建立，則在要求業者瞭解其生產之食品及產銷之過程中，對消費者衛生安全可能產生之危害，並尋求避免、防止、減少其發生之方法，以保護消費者健康，並將熟食零售業，即便利超商部分，比照餐飲業人員辦理，更應擴大辦理健檢項目，以保民眾健康。","修正":"第二十條　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熟食零售業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n\n前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食品業者之設廠登記，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辦理。\n\n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