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2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議案名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佳龍等29人、委員丁守中等24人分別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19人、委員江惠貞等23人分別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1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0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9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4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19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2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3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1000"}],"提案人":["江惠貞","蘇清泉","徐少萍"],"連署人":["張嘉郡","呂玉玲","詹凱臣","廖正井","李桐豪","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孔文吉","林正二","楊玉欣","陳鎮湘","紀國棟","魏明谷","羅淑蕾","羅明才","潘維剛","林佳龍","吳育仁","馬文君","蔡正元"],"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16"]},{"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mtime":"2024-01-19T03:59: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3-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686號委員提案第13486號","laws":["01834"],"提案編號":"1686委13486","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蘇清泉、徐少萍等23人，針對由於留日女學生命案的犯罪行為地在日本，不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故被害家屬未能申請遺屬補償金。本席提案修正相關定義部分，將在境外犯罪被害人與加害人皆為中華民國國籍，且致被害人於死之行為，納入該法之適用，爰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日前震驚國人的女台生留日遇害案件，法務部認為由於留日女學生命案的犯罪行為地在日本，不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以被害家屬未能申請遺屬補償金，但為周延犯罪被害人遺屬權益，仍協助提供非犯罪被害補償金以外的保護服務措施。\n二、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依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但如果犯罪行為地在外國，被害人遺屬即無法申請遺屬補償金。\n三、由於犯罪人及加害人皆為我國國民，站在保護我國民眾之立場，應將其納入本法之保障，故將該情形作為特例解釋，從嚴規定，由於被害人與加害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再用法律途徑涉訟，若要被害人家屬自行至他地法院求償，曠日費時也可能求償無門，故將該特例納入本法之保障範圍內，以保民眾之權益。","對照表":[{"law_id":"01834","law_name":"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n\n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其未遂犯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n\n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law_content_id":"01834:01834:2009-05-08-修正:3","說明":"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遺屬，依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但如果犯罪行為地在外國，被害人遺屬即無法申請遺屬補償金。\n\n由於犯罪人及加害人皆為我國國民，站在保護我國民眾之立場，應將其納入本法之保障，故將該情形作為特例解釋，從嚴規定，由於被害人與加害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再用法律途徑涉訟，若要被害人家屬自行至他地法院求償，曠日費時也可能求償無門，故將該特例納入本法之保障範圍內，以保民眾之權益。","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犯罪行為：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依中華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及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罰之行為。但在境外犯罪被害人與加害人皆為中華民國國籍，且致被害人於死之行為，亦同。\n二、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其未遂犯之罪之被害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而被害人有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或因受利誘、詐術等不正當方法而被害，或加害人係利用權勢而犯之，或加害人與被害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者，亦同。\n\n三、犯罪被害補償金：指國家依本法補償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所受財產及精神上損失之金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2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