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2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2人","議案名稱":"「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佳龍等29人、委員丁守中等24人分別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文玲等19人、委員江惠貞等23人分別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22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段宜康等23人擬具「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11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0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9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4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2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19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3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3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四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1000"}],"提案人":["姚文智","吳育仁","許智傑","林佳龍"],"連署人":["尤美女","許忠信","陳根德","薛凌","黃文玲","廖正井","鄭天財 Sra Kacaw","李桐豪","劉櫂豪","林正二","蘇清泉","李俊俋","呂玉玲","李應元","潘孟安","陳歐珀","陳其邁","何欣純"],"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0-18"],"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26"],"會議代碼":"委員會-8-2-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1-16"]},{"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mtime":"2024-01-19T03:59:3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3-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686號委員提案第13487號","laws":["01834"],"提案編號":"1686委13487","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吳育仁、許智傑、林佳龍等22人，鑑於今年年初發生台灣二名女留學生在日本遇害，因日本法令不保護外籍受害人，我國亦不保護境外受害之國人，受害人家屬求償無門，爰此為保障因工作或進修之海外國人權益，提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被害者納入保障範圍，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為符合兩國際人權公約，去年修法將所有在台遇害的外籍人士納入保護範圍；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遇害，反而無法獲得我國政府任何保護，今年初發生台灣二名女留學生遭同為台灣籍留學生張志揚殺害，由於日本並不保護在該國境內受害的外國人，在日遇害的台籍女學生家屬因此求償無門，無法獲得台灣或日本政府之協助。\n二、台中、南投的犯罪被害保護協會以專案方式協助兩家，雖然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規定政府除了可聘請律師協助外，被害人死亡家屬最高可領一百三十萬元補償金及殯葬費用，但因法令限制，無法求償。\n三、我國人如果在國內遇害死亡，依規定政府可聘請律師協助後續官司處理；但發生在海外的案件，家屬只能自費聘請外國律師，毫無補償及相關協助，基於對受害者之保護與人權意義，對於我國人境外受害應保障其權益。","對照表":[{"law_id":"01834","law_name":"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本法於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不適用之。","law_content_id":"01834:01834:1998-05-05-制定:32","說明":"目前我國已保障在台之外籍人士權益，但台灣人赴海外工作或求學時，遇害時權益無法受到保障，故增列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國民在境外因犯罪行為被害者準用之。」以保障在海外之國人權益。","修正":"第三十二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國民在境外因犯罪行為被害者準用之。\n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時，則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