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2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1人","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清標等17人及委員姚文智等21人分別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03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清標等17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0500"}],"提案人":["姚文智","許智傑","何欣純"],"連署人":["江惠貞","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李桐豪","邱志偉","林岱樺","魏明谷","許忠信","尤美女","陳唐山","黃偉哲","潘孟安","李應元","蕭美琴","李俊俋","陳歐珀","陳其邁","陳超明"],"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4-03"]}],"mtime":"2024-01-19T03:59:4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3-04-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13490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13490","案由":"本院委員姚文智、許智傑、何欣純等21人，為維護公寓大廈住戶行走及人身安全，落實節能減碳，對於公寓大廈於社區之地下停車場、樓梯間、社區中庭及出入通道等區域採購、更換節能之照明設備，政府應有所補助，爰此，提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賦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補助相關設備之法源根據，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2007年中研院研究顯示，台灣二氧化碳排放成長率高居全球第一，以土地面積來說，排放密度也是世界第一，種種跡象顯示台灣處於嚴重的熱島效應之下，暖化速度超過全球。\n二、政府提倡節能減碳，但鼓勵民眾力行節能減碳生活的制度與規定十分有限。公寓大廈為人民每日住居之處，出入本應有足夠照明設備，以維護住戶自身安全；再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雖已賦予地方政府得對公寓大廈部分公共設施之維護、修繕給予補助，但對於節能減碳之照明設備等，卻沒有任何補助；加上近日電費高漲，若改用節能照明設備，也能減輕住戶之負擔。為此，特提出修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內容，賦予地方政府補助公寓大廈採購、更新節能照明設備之法源依據，以擴大節能減碳之效。","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n\n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12","說明":"公寓大廈為人民每日住居之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雖賦予地方政府得對公寓大廈部分公共設施給予維護、修繕之補助，但對於節能照明設備卻無任何補助。故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部分內容，增列「節能公共照明設備之採購及更新」，賦予地方政府補助公寓大廈採購、更新節能照明設備之法源依據，以擴大節能減碳之效。","修正":"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n\n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n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節能公共照明設施之採購及更新，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2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