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2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吳育仁","許智傑"],"連署人":["楊曜","翁重鈞","邱志偉","李桐豪","江惠貞","劉櫂豪","林正二","林岱樺","林世嘉","魏明谷","羅淑蕾","李俊俋","許忠信","陳雪生","林佳龍","呂學樟","陳超明","陳其邁","陳歐珀","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mtime":"2024-01-19T03:59: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3491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3491","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吳育仁、許智傑等23人，針對我國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期間，若遭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無任何政府社會保險之喪葬津貼補助。考量失業者無經濟來源又需籌措大筆喪葬費用，既已面臨失業生活困境，恐又因此造成經濟窘迫，政府應給予此弱勢失業族群人道關懷，適用勞工保險期間之喪葬津貼補助，以符合社會正義精神，爰此，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針對我國失業勞工，在失業及無勞工保險期間，若遭遇家屬死亡，無任何喪葬津貼之補助，實不符社會人道關懷精神。依據現行法令相關喪葬津貼，除勞工於勞工保險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外，其他如國民年金保險、或申請失業給付期間皆未有此津貼補助。\n二、依據我國勞工保險條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喪葬津貼給付之標準為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發給二個半月。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發給一個半月。另，國民年金僅針對保險人個人於參加保險期間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但未有等同勞工保險之喪葬津貼給付。\n三、依據勞保局統計資料顯示101年2月我國失業人數為47萬9千人，失業率為4.25%。100年度給付初次認定核付人數為6萬4千人，而101年1月申請失業給付人數已達到7千1百人。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皆為就業安全體系的一環，在物價上漲生活困難之下，失業勞工遭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並無相關保障，加重失業勞工生活負擔，實為就業安全體系之重大缺失，因此建議擴大適用對象。\n四、爰此，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增列第二項內容，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領取喪葬津貼，以實現社會正義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n\n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n\n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n\n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我國失業勞工，面臨失業及無勞工保險期間，若遭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無任何喪葬津貼之補助，將增加弱勢失業勞工之負擔。\n\n三、針對失業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津貼期間遭遇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政府應提供等同勞工保險期間之喪葬津貼補助，給予人道關懷，以實現社會正義精神。","修正":"第六十二條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n\n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個月。\n\n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個半月。\n\n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二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半月。\n\n參加就業保險之勞工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適用前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2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