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2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9人","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39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暨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billNo":"1010608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1600"}],"提案人":["賴士葆","孫大千","潘維剛"],"連署人":["林正二","廖正井","徐耀昌","林滄敏","廖國棟","紀國棟","林國正","馬文君","王進士","邱文彥","徐少萍","江惠貞","林德福","陳淑慧","吳育昇","林鴻池","李鴻鈞","蔡正元","謝國樑","鄭汝芬","陳碧涵","蔣乃辛","黃志雄","簡東明","陳鎮湘","詹凱臣","蘇清泉","盧秀燕","吳育仁","呂學樟","盧嘉辰","黃昭順","徐欣瑩","張慶忠","楊應雄","江啟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9T04:00:04+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13494號","laws":["01518"],"提案編號":"727委13494","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孫大千、潘維剛等39人，針對我國股市結構係以散戶為主，且因每年股市周轉率高，散戶貢獻證交稅比例占證交稅總額逾六成，過去二次當政府推動徵課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股市皆出現連續性暴跌情況，遂以調降證券交易稅率為配套。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二條，配合政府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政策之實施，配套將證交稅稅率由千分之三修訂為千分之二徵課之，以降低對資本市場交易之衝擊，並兼顧整體稅收與稅制公平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股市結構：目前我國股市結構，散戶交易金額占6成5，法人交易金額占3成5，散戶持有股票數占4成，全部法人持有股票數占6成。換言之，我國股市結構仍以散戶為主。\n二、我國股市周轉率高，散戶貢獻證交稅比例逾六成：由於我國股市周轉率高，98年周轉率為178%、99年周轉率為137%、100年周轉率約為120%，交易進出頻繁，證券交易稅實施20年來，每年約貢獻稅額約千億元左右，如95至99年度證券交易稅稅收約為900億元、1,289億元、906億元、1,060億元及1,046億元，其中散戶貢獻約650億元。換言之，在頻繁交易中所徵課之證券交易稅，其稅收貢獻仍以散戶為高。\n三、政府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時，配套調降證券交易稅率有前例可循：政府於民國78年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時，連續19日無量下跌，指數重挫36%；在民國84年再次提出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時，並經本院於民國85年1月4日三讀通過後次日股市暴跌6.73%，於是遂經覆議後凍結此案。由於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政策提出或通過時階段我國股市造成無法預期之衝擊，故在提出修正法案之際，皆提出證券交易稅稅率調降之配套，如民國78年徵課證券交易所得稅時，所訂定之證所稅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當時配套將證交稅率由千分之三降為千分之一點五；而在民國84年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時，所訂定之證所稅率為14%，且配套將證交稅率由千分之三降為千分之二。顯見政府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時，為降低對資本市場交易之衝擊，並兼顧整體稅收與稅制公平性，皆以調降證券交易稅為配套。\n四、修法精神：為考量租稅正義以及證交稅對政府財政稅收的重要性，並使在股市指數下跌時，對股票交易損失者以及交易量高的投資人均有利，為配合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政策之實施，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二條，將證交稅稅率調降三分之一，即證交稅率由千分之三修訂為千分之二徵課之。","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n\n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n\n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518:01518:1993-01-16-修正:2","說明":"一、政府於民國78年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時，連續19日無量下跌，指數重挫36%；在民國84年再次提出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時，並經本院於民國85年1月4日三讀通過後次日股市暴跌6.73%，於是遂經覆議後凍結此案。由於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政策提出或通過時階段我國股市造成無法預期之衝擊，故在提出修正法案之際，皆提出證券交易稅稅率調降之配套，如民國78年徵課證券交易所得稅時，所訂定之證所稅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當時配套將證交稅率由千分之三降為千分之一點五；而在民國84年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時，所訂定之證所稅率為14%，且配套將證交稅率由千分之三降為千分之二。顯見政府復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時，為降低對資本市場交易之衝擊，並兼顧整體稅收與稅制公平性，皆以調降證券交易稅為配套。\n\n二、為考量租稅正義以及證交稅對政府財政稅收的重要性，並使在股市指數下跌時，對股票交易損失者以及交易量高的投資人均有利，爰考量配合課徵證所稅修訂本條文第一款，將證交稅稅率調降三分之一，即證交稅率由千分之三修正為千分之二徵課之。","修正":"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n\n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二。\n\n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會期":1,"屆期":8,"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31"],"會議代碼":"委員會-8-1-20-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1-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21"]}],"meet_id":"院會-8-1-11","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3-11-2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2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