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汝芬","蘇清泉","吳育仁","紀國棟","陳碧涵"],"連署人":["江惠貞","馬文君","黃偉哲","羅明才","翁重鈞","陳根德","蔣乃辛","林德福","盧秀燕","陳學聖","張慶忠","林明溱","吳育昇","蔡錦隆","林滄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mtime":"2024-01-19T04:00:0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3506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3506","案由":"本院委員鄭汝芬、蘇清泉、吳育仁、紀國棟、陳碧涵等20人，有鑑於100年4月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發生實習醫學生林彥廷過勞致死事件已將近一年，但實習醫學生超時工作、不受保障的情況仍沒改變。為保護實習醫學生之權益，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明定醫療保健服務產業之醫事人員實習生應準用技術生相關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n\n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n\n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72","說明":"自100年4月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發生實習醫學生林彥廷過勞致死事件已將近一年，但實習醫學生超時工作、不受保障的情況仍沒改變。為保護醫事人員實習生之權益，明定醫療保健服務產業之醫事人員實習生應準用技術生相關之規定。","修正":"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n\n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n\n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醫療保健服務產業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現行":"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02-12-10-修正:101","說明":"","修正":"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