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亭妃","陳歐珀","許智傑","劉建國"],"連署人":["林淑芬","蔡煌瑯","李俊俋","葉宜津","柯建銘","蕭美琴","蔡其昌","黃偉哲","吳秉叡","陳唐山","林佳龍","邱志偉","潘孟安","高志鵬","蘇震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mtime":"2024-01-19T04:00: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3507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3507","案由":"本院委員陳亭妃、陳歐珀、許智傑、劉建國等19人，針對我國實習醫學生之工時與職業災害補償未能完善規範，爰提出「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並明訂其契約須包括工時規範及職業災害給付等項目，俾強化其保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醫院工作性質特殊，我國實習醫學生因配合醫院繁重工作，發生疑似過勞致死案件，引發社會檢討聲浪。由於實習醫學生因具學生身分，卻又實際從事勞動工作，致使其在醫院實習時其工作保障容易產生適用爭議，而我國目前未將實習醫學生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對其工作保障實有檢討空間。\n二、目前實習醫學生制度與建教合作模式類似，而實習醫學生或醫學院校和醫院簽署的同意書、訓練計畫等內容亦與技術生之訓練契約相似，可將實習醫學生納入現行勞動基準法關於技術生的規範來予以保障。\n三、其次，目前我國實習醫學生於實習期間雖享有意外險保障，然而意外險理賠範圍相對有限，為解決實習醫學生因過勞而衍生之種種問題，除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外，應予以明訂其工時規定及職業災害給付內容，俾使實習醫學生能在完善的規範下參與實習工作。\n四、綜上所述，為解決目前實習醫學生勞動條件之適用問題並予以保障，爰提出「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其納入勞動基準法中技術生之適用範圍，並明訂須將工時規範及職業災害給付等項目載明於勞動之書面契約中，以強化實習醫學生勞動之保障。","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n\n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n\n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72","說明":"一、修訂本條第三項。\n\n二、鑑於我國實習醫學生定位不明，致使其未能獲得充分勞動保障，爰將其準用本法技術生之相關規定。","修正":"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n\n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n\n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實習醫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現行":"第六十五條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n\n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73","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二項，原條文項次配合調整。\n\n二、鑑於實習醫學生目前勞動條件中缺乏工時規範及職業災害給付之保障，除準用原技術生書面訓練契約之規定外，另將工時及職業災害給付納入契約內容，俾利實習醫學生獲得充分保障。","修正":"第六十五條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n\n除前項規定外，實習醫學生之書面契約應包含工時規範及職業災害給付等項目。\n\n第一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