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3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育仁","鄭汝芬","蘇清泉","江惠貞","蔣乃辛","林明溱","紀國棟","楊玉欣","潘維剛"],"連署人":["張慶忠","馬文君","林郁方","陳學聖","孔文吉","陳碧涵","賴士葆","詹凱臣","江啟臣","邱文彥","李貴敏","簡東明","呂學樟","黃志雄","丁守中","林正二","呂玉玲","邱志偉","廖正井","陳鎮湘","蔡錦隆","林鴻池","盧嘉辰","林佳龍","魏明谷","陳雪生","王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mtime":"2024-01-19T04:00: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3495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3495","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鄭汝芬、蘇清泉、江惠貞、蔣乃辛、林明溱、紀國棟、楊玉欣、潘維剛等36人，鑑於近年實習醫生過勞死案例層出不窮，現行勞動法與建教合作法皆未針對實習醫生權益積極保障，假實習之名，行勞動之實，已違反公平勞動原則。本質上，實習就是實習，是教育和修課的延伸，時間必須合理，權益也應有法可循。爰此，為改善血汗醫院及終止部會間三頭馬車莫衷一是之現狀，本席等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修正草案」，於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準用對象增列「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以促醫療機構實習生同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規定，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最基本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近年實習醫生過勞死案例層出不窮，現行勞動法與建教合作法皆未針對實習醫生權益積極保障。然實習醫生薪水必須繳稅，工作和納稅時被視為勞工，出事時又被視為學生，甚至未納入勞基法，不僅不具正式勞保身分，發生事故亦無法申請職災保險，毫無保障。又實習醫學生制度每周實習80小時，只為能拿到學位，生活津貼不到三萬，假實習之名，行勞動之實，已違反公平勞動原則。本質上，實習就是實習，是教育和修課的延伸，時間必須合理，權益也應有法可循。\n二、據醫療機構設置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分類包括：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捐血機構、病理機構、其他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並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稱之醫事人員，則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等，此類職業多有大學院校於在學期間辦理實習課程。\n三、為改善血汗醫院及終止部會間三頭馬車莫衷一是之現狀，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修正草案」，於條文第二項準用對象增列「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以促醫療機構實習生同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規定，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最基本權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n\n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n\n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72","說明":"一、鑑於近年實習醫生過勞死案例層出不窮，現行勞動法與建教合作法皆未針對實習醫生權益積極保障。然實習醫生薪水必須繳稅，工作和納稅時被視為勞工，出事時又被視為學生，甚至未納入勞基法，不僅不具正式勞保身分，事故發生時亦無法申請職災保險，毫無保障。\n\n二、又實習醫學生制度每周實習80小時，只為能拿到學位，生活津貼不到三萬，假實習之名，行勞動之實，已違反公平勞動原則。本質上，實習就是實習，是教育和修課的延伸，時間必須合理，權益也應有法可循。\n\n三、據醫療機構設置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捐血機構、病理機構、其他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並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稱之醫事人員，則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等。此類職業多有大專院校於在學期間辦理實習課程。\n\n四、爰此，為改善血汗醫院及終止部會間三頭馬車莫衷一是之現狀，擬於本條第二項準用對象增列「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以促醫療機構實習生同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規定，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最基本權益。","修正":"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n\n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n\n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