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2人","議案名稱":"「漁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育仁","呂玉玲","蘇清泉","徐少萍"],"連署人":["呂學樟","潘維剛","林佳龍","翁重鈞","陳雪生","陳碧涵","魏明谷","蔣乃辛","楊玉欣","詹凱臣","紀國棟","鄭汝芬","鄭天財 Sra Kacaw","羅明才","陳鎮湘","蔡錦隆","林正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mtime":"2024-01-19T04:00: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815號委員提案第13497號","laws":["03127"],"提案編號":"815委13497","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呂玉玲、蘇清泉、徐少萍等22人，鑒於近年漁業整體環境已產生變化，漁船筏數量逐年減少，漁港沒落已成趨勢，觀光政策實為活化漁港經濟之妙藥良方，然目前法規卻是遠遠落後。爰此，為期重振漁民新經濟契機，並結合國人現代化休閒需求，建議修正「漁港法」，讓漁港不再僅限於「漁業專用」，促漁港區域內得劃設各類專用區域，例如遊艇、貨運、休閒等，並透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管理之。爰擬具「漁港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於第一項第十二款增列「水上活動」，以期活化漁港使用，結合休閒活動需求，為漁港帶來新經濟效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鑒於早年漁業資源豐富，我國漁業蓬勃發展，其中「漁港法」為漁港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及維護等漁港發展事項的法令依據。但由於近年漁業整體環境已產生變化，國人休閒需求提高，亦為國際趨勢，為活化漁港使用效益，推動休閒水上活動，實可為漁民及漁港帶動新經濟契機。\n二、查目前漁港法為維護漁港安全及管理漁港，未將水上活動納入，導致許多規劃休閒功能漁港在推動休閒水上活動，因漁港法無詳盡規範，導致水上活動難以推展，漁港經濟有志難伸。反觀歐美諸國，劃設兼具漁業、休閒與觀光的多元化漁港，多不勝數，台灣貴為遊艇王國，積極推動國際觀光，實可在漁港功能劃設，有嶄新作為。\n三、爰擬具「漁港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一項第十二款「水上活動」在漁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讓水上活動得以入法，得以規範。\n四、附條文對照表乙份。","對照表":[{"law_id":"03127","law_name":"漁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漁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在漁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n\n一、打撈沉船、物資或漂流物。\n\n二、設置浮標、立標。\n\n三、在水面浮標、立標及其他航路標誌上，栓繫繩纜或船具。\n\n四、探採礦或採取土石。\n\n五、拆解船舶。\n\n六、試口。\n\n七、在漁港區域陸地上放置船舶或其他物料。\n\n八、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給油、排水、電力、電信、瓦斯等管道及設備。\n\n九、疏浚工程。\n\n十、開闢及修建道路。\n\n十一、爆破作業。\n\n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基於維護漁港安全、環境衛生及船舶航行需要，公告應經核准之行為。\n\n前項核准得為附款，其因漁港建設需要或妨礙漁港安全及管理者，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之。","說明":"一、鑒於早年漁業資源豐富，我國漁業蓬勃發展，其中「漁港法」為漁港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及維護等漁港發展事項的法令依據。但由於近年漁業整體環境已產生變化，國人休閒需求提高，亦為國際趨勢，為活化漁港使用效益，推動休閒水上活動，實可為漁民及漁港帶動新經濟契機。\n\n二、查目前漁港法為維護漁港安全及管理漁港，未將水上活動納入，導致許多規劃休閒功能漁港在推動休閒水上活動，因漁港法無詳盡規範，導致水上活動難以推展，漁港經濟有志難伸。反觀歐美諸國，劃設兼具漁業、休閒與觀光的多元化漁港，多不勝數，台灣貴為遊艇王國，積極推動國際觀光，實可在漁港功能劃設，有嶄新作為。\n\n三、爰擬具「漁港法第十九條修正草案」，增訂第一項第十二款「水上活動」在漁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讓水上活動得以入法，得以規範。\n\n四、原第十二款移列第十三款。","修正":"第十九條　在漁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n\n一、打撈沉船、物資或漂流物。\n\n二、設置浮標、立標。\n\n三、在水面浮標、立標及其他航路標誌上，栓繫繩纜或船具。\n\n四、探採礦或採取土石。\n\n五、拆解船舶。\n\n六、試口。\n\n七、在漁港區域陸地上放置船舶或其他物料。\n\n八、敷設、變更或拆除給水、給油、排水、電力、電信、瓦斯等管道及設備。\n\n九、疏浚工程。\n\n十、開闢及修建道路。\n\n十一、爆破作業。\n\n十二、水上活動。\n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基於維護漁港安全、環境衛生及船舶航行需要，公告應經核准之行為。\n\n前項核准得為附款，其因漁港建設需要或妨礙漁港安全及管理者，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