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3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2人","議案名稱":"「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正井","吳育仁","紀國棟","陳根德","楊麗環"],"連署人":["陳鎮湘","張慶忠","陳雪生","蔡正元","廖國棟","江惠貞","呂學樟","林明溱","羅明才","魏明谷","林正二","鄭天財 Sra Kacaw","張嘉郡","翁重鈞","呂玉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mtime":"2024-01-19T04:00:2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65號委員提案第13499號","laws":["01527"],"提案編號":"165委13499","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吳育仁、紀國棟、陳根德、楊麗環、盧秀燕等22人，為因應經濟社會環境變遷，近年來蓬勃發展的電影、演唱會等藝文活動，及職籃、職棒、高爾夫等競技性活動，世界各國均甚為重視，已是國家發展經濟的重要軟實力。政府本應積極輔導鼓勵，過往將該等活動視為高所得休閒場所，以「寓禁於徵」的政策目的，課以高額娛樂稅，已不合時宜，且妨礙該等產業發展，配合現行各地方政府實際課徵之稅率，調整稅率上限，並增加免徵規定，以鼓勵民眾參與休閒活動，健全身心平衡發展，並活絡經濟，爰提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7","law_name":"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電影。\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n四、各種競技比賽。\n\n五、舞廳或舞場。\n\n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law_content_id":"01527:01527:2007-05-04-修正:3","說明":"一、電影、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場所於本法訂定時，被視為高所得休閒場所，具「寓禁於徵」政策目的，近年來經濟社會大幅變動，該等活動已成為一般性休閒活動場所。另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該等活動均屬文化藝術活動應予輔導，爰建議刪除。\n\n二、各種競技比賽，如係業餘性之比賽，屬文康體育活動，應予鼓勵，建議調整為職業性競技比賽課徵。\n\n三、基於法律明確性，配合實務上，現行地方政府就MTV、KTV及電子遊戲機課徵娛樂稅訂定。","修正":"第二條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n\n一、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n\n二、各種職業性競技比賽。\n\n三、舞廳或舞場。\n\n四、其他提供視唱、視聽或電子遊戲設施供人娛樂者。\n\n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現行":"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電影，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國語言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n\n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n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五、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n\n六、撞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保齡球館，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80-05-27-制定:7","說明":"一、配合第二條修正刪除第一款、第三款，及修正第四款及第六款。\n\n二、配合現行各地方政府實際規定之娛樂稅徵收率現況，大幅降低各類娛樂活動及設施之娛樂稅計收上限，以擴大宣導政府鼓勵民眾參與休閒活動，健全身心平衡發展，並活絡經濟。北高兩市及桃園縣課徵稅率如附供參。","修正":"第五條　娛樂稅，照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左列稅率計徵之：\n\n一、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二、各種職業性競技比賽，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n\n三、舞廳或舞場，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n\n四、其他提供視唱、視聽或電子遊戲設施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law_content_id":"01527:01527:1992-03-19-修正:8","說明":"基於第五條針對娛樂稅徵收率僅作上限規定，未明定得為免予徵收，致地方政府對於是否可訂定徵收率為零一直有疑慮，為利地方政府得視地方發展需要，明定得予免徵。","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娛樂稅徵收率或免予徵收，提經直轄市及縣（市）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層轉財政部核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