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3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議案名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25070300600"},{"議案名稱":"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01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1200"}],"提案人":["邱志偉","林佳龍","蔡其昌","許智傑","劉櫂豪","吳宜臻"],"連署人":["柯建銘","姚文智","吳秉叡","葉宜津","李俊俋","陳亭妃","黃偉哲","潘孟安","尤美女","何欣純","張嘉郡","林正二","薛凌","鄭天財 Sra Kacaw","蘇震清","魏明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25"]}],"mtime":"2024-01-19T04:00:3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339號委員提案第13503號","laws":["04612"],"提案編號":"1339委13503","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林佳龍、蔡其昌、許智傑、劉櫂豪、吳宜臻等22人，鑑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有關醫事人員應考資格屬醫事人員身分及執行業務之重要事項，且醫事人員所具有之教育背景與專業智能，與民眾生命健康安全關聯甚密，自應參酌社會對醫事人員之需求與醫學教育目的，訂定醫事人員應考資格之標準。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未將各類專技人員應考資格以法律中明訂，另以行政命令訂之，倘有內容變更僅以備查方式送本院，此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顯不符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及第六條（禁止以命令規定之事項），為完善醫事人員之就業身分及執行業務之權益，擬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明定1.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並依此制定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其中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共14類46項目，有關醫事人員部份各有其職業管理法規，諸如：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心理師、護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牙體技術師、聽力師等。\n二、惟藥師法於民國96年修正部分條文時，經委員會討論刪除原第二條有關藥師應考資格之規定，改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中規定，係參與會議委員考量藥師檢覈制度已廢除，並尊重考試院職掌之原則同意刪除藥師應考資格之規定。經查考選部依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授權訂定專技高考醫事人員考試規則，再於該考試規則之附表中規範藥師應考試資格，則藥師考試資格由原於母法以法律位階規定，降為以行政命令訂定，顯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及第六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有違，影響藥師權益至鉅。\n三、為免生藥師法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因扞格而產生法律適用問題，並為完善行政權及考試權權責分立，但互相尊重之旨意，爰予修正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將本條文有關應考規則變更之依據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考選部共同決議辦理。","對照表":[{"law_id":"04612","law_name":"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n\n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law_content_id":"04612:04612:2002-06-07-修正:14","說明":"考量本國採五權分立原則，為尊重考試院考試之職掌，以及藥師法修法已將藥師應考資格刪除，回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但因應全球化時代，人才培育管道多元，針對是否採納外國或大陸地區學歷問題仍多有討論變數，更應國民職業就業權益之保障需求，茲將攸關專技人員就業權益之考試規則修改變動，授權考選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決議後始得變更，以為法源依據。","修正":"第十四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n\n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n\n考試規則修改變動前，應由考選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3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