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3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1人","議案名稱":"「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添財","吳秉叡","陳亭妃","許智傑","陳其邁","李應元"],"連署人":["林岱樺","段宜康","葉宜津","李桐豪","蔡煌瑯","李昆澤","吳宜臻","李俊俋","薛凌","姚文智","陳歐珀","林佳龍","柯建銘","尤美女","許忠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mtime":"2024-01-19T03:59: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225號委員提案第13504號","laws":["01513"],"提案編號":"225委13504","案由":"本院委員許添財、吳秉叡、陳亭妃、許智傑、陳其邁、李應元等21人，有鑑於我國一般勞工退休年齡為六十五歲，退休後已無固定薪資收入僅靠退休金生活，惟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須年滿七十歲才享有免稅額優惠，老年人退休後經濟收入與免稅額優惠年齡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再者，為獎勵生育並降低我國少子化現象，減輕年輕夫妻對養兒育女之負擔，增進對育兒家庭之支持，增列未滿三歲之育兒家庭享免稅額優惠；再者，為因應隨著國內房價不斷創新高，納稅義務人關於購屋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應予增加；此外，為配合政府都市更新與都市整建美化，增列因購置老舊自用住宅修繕或購置新建自用住宅使用多年後之修繕工程貸款利息，應增列修繕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據此，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使年滿六十五歲納稅義務人及撫養三歲以下幼童與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同享增加百分之五十免稅額，以及購屋或自用住宅修繕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應提高至四十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主計總處統計，截至民國九十九年底止，台灣平均退休（含優退）年齡為五十六．六歲，而依據勞動基準法五十四條規定，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為六十五歲。因此，納稅義務人享有免稅額優惠之年齡應降為六十五歲，避免退休後已無薪資所得卻仍要繳交高額綜合所得稅，以符合租稅正義原則；再者，依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滿六十五歲稱為老人，國內普遍對老年人口的定義共識亦為六十五歲，據此，為減輕子女經濟負擔，將受撫養親屬年齡降為滿六十五歲即可享有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優惠，以符合社會期待與租稅公平原則。\n二、目前台灣除面臨老齡化社會外，少子化問題更是我國應面對的嚴肅課題，2010年台灣總生育率更已跌至0.895，經濟負擔乃是年輕夫妻不敢生育之重要原因，而初生兒所需之生活開銷更為沉重，因此提案修正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規定，使扶養三歲以下幼兒之納稅義務人，增加百分之五十免稅額，以減輕年輕夫婦養育兒女之負擔，增加家庭可支配所得。\n三、隨著國內房價不斷創新高，購屋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卻從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通過後即未再修正，至今維持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惟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新屋預售屋指數卻已從民國八十九年第一季的79.2上升至民國一百年第四季的110.24，新屋預售屋可能成交價格指數上漲率達39%。因此，建議購屋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調高至四十萬元。\n四、目前全台屋齡超過20年以上之戶數超過450萬戶，為配合政府都市更新及加強都市住宅整建美化，提高較低收入者持有或購置中古屋意願，減緩整體房價上漲壓力，購置中古屋自用住宅與購置新宅經多年使用後，納稅義務人如欲修繕整建自用住宅與房屋外觀美化得向銀行貸款，因此增列修繕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至四十萬元。","對照表":[{"law_id":"01513","law_name":"所得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n\n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n\n(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n\n(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之。\n\n(二)列舉扣除額：\n\n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n\n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n\n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n\n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n\n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n\n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n\n(三)特別扣除額：\n\n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n\n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n\n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n\n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n\n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n\n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n\n(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n\n(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n\n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n\n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一項、第一項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五目。\n\n二、六十五歲為法定退休年齡，而且一般人平均退休年齡為五十六點六歲，將納稅義務人年齡從七十歲降至六十五歲，避免退休後已無薪資所得卻仍要繳交高額綜合所得稅，強化租稅正義。\n\n三、依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滿六十五歲稱為老人，國內普遍對老年人口的定義共識亦為六十五歲，據此，為減輕子女經濟負擔，將受撫養親屬年齡降為滿六十五歲即可享有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優惠，以符合社會期待與租稅公平原則。\n\n四、為因應少子化問題，並獎勵年輕夫妻生育，減輕家庭賦稅負擔，增列其未滿三歲受納稅義務人撫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五、隨著國內房價不斷創新高，納稅義務人關於購屋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九日通過後即未再修訂，至今維持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惟新屋預售屋指數卻已從民國八十九年第一季的79.2上升至民國一百年第四季的110.24，新屋預售屋可能成交價格指數上漲率達39%。因此，建議購屋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調高至四十萬元。\n\n六、目前全台屋齡超過20年以上之戶數超過450萬戶，為配合政府都市更新及加強都市住宅整建美化，提高較低收入者持有或購置中古屋意願，減緩整體房價上漲壓力，購置中古屋自用住宅與購置新宅經多年使用後，納稅義務人如欲修繕整建自用住宅與房屋外觀美化得向銀行貸款，因此增列修繕借款利息之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至四十萬元。","修正":"第十七條　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n\n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六十五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n\n(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六十五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n(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未滿三歲受納稅義務人撫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n(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n\n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n\n(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之。\n\n(二)列舉扣除額：\n\n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n\n2.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n\n3.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n\n4.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n\n5.購屋或修繕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修繕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四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或修繕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n\n6.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n\n(三)特別扣除額：\n\n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n\n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n\n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n\n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n\n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n\n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五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萬五千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n\n(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n\n(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n\n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n\n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3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