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3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27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楊曜、陳雪生、楊應雄、劉櫂豪、林佳龍等27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01070300400"}],"提案人":["楊曜","陳雪生","楊應雄","劉櫂豪","林佳龍"],"連署人":["鄭麗君","陳歐珀","李昆澤","吳秉叡","薛凌","葉宜津","劉建國","陳亭妃","趙天麟","李應元","陳明文","李俊俋","尤美女","陳其邁","田秋堇","姚文智","高志鵬","吳育仁","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廖國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8-1-19-2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1"]}],"mtime":"2024-01-19T04:00:4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06-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13508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13508","案由":"本院委員楊曜、陳雪生、楊應雄、劉櫂豪、林佳龍等28人，有鑑於離島地區長期醫療資源不足，醫療品質低落，離島居民相較臺灣本島居民，繳同樣的健保費卻沒有得到健保制度下同等的醫療照顧，政府在醫療資源分配上明顯對離島居民不公。為考量離島居民人口老化嚴重，就醫條件不佳，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65歲以上離島居民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多年來我國離島地區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且醫療資源短缺，居民重大傷、病均依賴後送到台灣本島醫療機構進行醫護，屢屢延誤就醫黃金時機，嚴重危及離島病患生命安全。\n二、離島地區只有地區醫院，享有的醫療資源少之又少，醫療品質長期低落，但政府對離島居民課以等同於台灣本島昂貴的健保費，卻無法提供等同的醫療品質，居民往往要增加交通食宿費支出遠赴本島就醫，對離島地區居民不公，明顯已違反了憲法第七條所揭櫫的平等原則。\n三、為考量離島居民人口老化嚴重，就醫條件不佳，特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65歲以上離島居民全民健康保險費自付額，應由中央政府預算全額補助。","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n\n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9-01-12-修正:17","說明":"一、多年來，我國離島地區因地處偏遠交通不便，且只有地區醫院，醫療資源長期短缺，居民重大傷、病均依賴後送至台灣本島，屢屢延誤就醫黃金時機，但政府對離島地區居民卻課以等同於台灣本島居民的昂貴健保費，明顯違反憲法第七條所揭櫫的平等原則。\n\n二、為考量離島居民人口老化嚴重，就醫條件不佳，增訂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離島地區六十五歲以上居民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修正":"第十三條　為維護離島居民之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行政院應編列預算，補助在離島開業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及其他醫事機構，並訂定特別獎勵及輔導辦法。\n\n六十五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n對於應由離島緊急送往臺灣本島就醫之急、重症病人，其往返交通費用，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3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