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3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議案名稱":"「法醫師法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法醫師法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08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法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418070100200"}],"提案人":["蘇清泉","王廷升","廖國棟","徐少萍"],"連署人":["吳育仁","陳根德","王育敏","呂玉玲","楊玉欣","李桐豪","曾巨威","廖正井","江惠貞","林正二","簡東明","張嘉郡","蔡正元","楊麗環","蔡錦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1-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8"]}],"mtime":"2024-01-19T04:00: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13512號","laws":["02582"],"提案編號":"1574委13512","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王廷升、廖國棟、徐少萍等19人，鑒於現行法醫師法規定有諸多不合理規定包括：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三項：「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規定意旨，由可能非具醫師身分之法醫師進行解剖；由非具醫師身分之專科法醫師執行諸如精神法醫鑑定、懷孕流產、兒童虐待等之法醫鑑定項目，恐將侵害人權，更遑論專科法醫師執業項目與醫師執業項目根本難以區分；強制規定醫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均應設置法醫部門，不僅有浪費資源之嫌，且將醫院作為司法證據調查場所涉及之證據保全問題亦不可忽視。爰為健全法醫師制度，提升鑑驗水準、落實人權保障、維護社會正義並促進民主法治，擬具法醫師法第九條、第十三條暨第四十四條之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諸法醫師法立法背景，乃為解決法醫人力不足導致檢驗、解剖品質低落之困境，期以健全的法醫師制度吸引優秀人才，並以法醫師薪資有限難以招募醫師擔任為由，設計法醫師與醫師分流制度，另闢人才管道。\n二、然自立法以來，法醫師與醫師分流制度問題逐漸浮現。法醫師法第十九條已明文強調：「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發現醫學真相及保障司法審判品質」，是以「法醫師法」係規範「法醫師」，「醫師法」係規範「醫師」之邏輯，在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發現醫學真相的本質要求下，恐怕無法作此切割。\n三、法醫鑑定牽涉甚大，屍體之檢驗、解剖是否得當，乃根本決定司法正義是否得以伸張，當亡者最後傳達的訊息，無法經由具有能力的法醫師正確解讀，其後反覆的司法審判實亦無濟於事。然而現行法醫師法規定有諸多不合理規定包括：\n(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三項：「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規定意旨，由可能非具醫師身分之法醫師進行解剖。\n(二)由非具醫師身分之專科法醫師執行諸如精神法醫鑑定、懷孕流產、兒童虐待等之法醫鑑定項目恐將侵害人權，更遑論專科法醫師執業項目與醫師執業項目根本難以區分。\n(三)強制規定醫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均應設置法醫部門，不僅有浪費資源之嫌，且將醫院作為司法證據調查場所涉及之證據保全問題亦不可忽視。\n四、爰為貫徹法醫師法第一條規定，為健全法醫師制度，提升鑑驗水準、落實人權保障、維護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建議修正法醫師法第九條、第十三條暨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照表":[{"law_id":"02582","law_name":"法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醫師法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不得為之。","law_content_id":"02582:02582:2005-12-06-制定:11","說明":"本條修正理由：\n\n一、依循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項：「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及第三項：「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等規定意旨而為修正。\n\n二、參酌國外法醫鑑定制度（荷蘭、新加坡、美國），法醫解剖工作均須由具有醫師身分且再經專業法醫培訓之人始可為之，在醫療體系方面，鑒於專業分工，甚而進一步要求須具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資格方能執行病理診斷。爰建議新增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解剖屍體，非醫師或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不得為之。","修正":"第九條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屍體，非法醫師或醫師不得為之。\n\n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解剖屍體，非醫師或具醫師資格的法醫師不得為之。\n\n前項之醫師，應於一定期間接受法醫師訓練並特約者為限。"},{"現行":"第十三條　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n\n一、人身法醫鑑定。\n\n二、創傷法醫鑑定。\n\n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n\n一、性侵害法醫鑑定。\n\n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n\n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n\n四、牙科法醫鑑定。\n\n五、精神法醫鑑定。\n\n六、親子血緣法醫鑑定。\n\n七、其他經主管機關紙訂之法醫鑑定業務。","說明":"第一項刪除理由：\n\n人身法醫鑑定與創傷法醫鑑定涵義不明，且與一般醫事鑑定無法區隔，爰建議刪除此不確定法律概念，回歸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諸如刑事訴訟法、醫師法等。\n\n第二項刪除理由：\n\n一、現行法醫師法第十三條規定，非具醫師身分之專科法醫師可為專業領域之鑑定，當中包含性侵害鑑定、兒童虐待鑑定、精神法醫鑑定、牙科法醫鑑定等，然因專科法醫師需熟知各專科領域知識始可做出正確的病理鑑定，現行法醫師法規定中之「非具醫師身分法醫師」，無法經由妥善訓練而具備法醫師應有之資格與能力，故此規定亦應予刪除。\n\n二、本項所定專科法醫師執業項目之定義內涵不明，且與醫師執業項目難以區分，諸如精神法醫鑑定與精神醫學鑑定、牙科法醫鑑定與牙科醫學鑑定等之差異性實難釐清。","修正":"第十三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四條　醫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應設置法醫部門；其設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說明":"本條修正理由：\n\n一、原條文規定應設置法醫部門，具有強迫用意，惟法醫部門之設置應考量區域性因素，並配合實際需求狀況，爰建議將「應」改為「得」較有彈性，才不致造成資源浪費之情形產生。\n\n二、醫療機構若作為刑事證據調查場所，則其衍生之證據保全問題，恐非當前醫療機構所能承擔處理。\n\n三、關於醫療機構應設置之部門，應回歸醫療相關法規規定。","修正":"第四十四條　醫院或其附設醫院、一定規模以上之教學醫院，得設置法醫部門；其設置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3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