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3070202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8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議瑩","葉宜津"],"連署人":["劉建國","蔡其昌","邱志偉","吳秉叡","高志鵬","趙天麟","蕭美琴","陳節如","潘孟安","柯建銘","李應元","陳唐山","陳其邁","蘇震清","陳明文","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mtime":"2024-01-19T04:00: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9號委員提案第13517號","laws":[],"提案編號":"9委13517","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葉宜津等18人，為提升立法院議事效率，增加院會討論議案及質詢之時間，強化立法院專業問政之形象，避免議事殿堂淪為空談時事議題之場域。特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廢除國是論壇之議事設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立法院院會國是論壇時間之設置，原係過去在野黨立委人數處於極端弱勢，國會多數黨經常運用人數上的優勢進行「多數暴力」，朝野之間又缺乏制度性的協商管道，致真正代表民間的在野聲音無從透過國會展現出來，當時的在野黨乃利用各項議事技巧與手段，強烈杯葛立法院的議事運作，導致當時立法院議事效率極為不張。為改善立法院議事效率，除將朝野協商法制化外，並且在每次院會召開時設置國是論壇時間，讓朝野立委可以針對各項時事議題充分發言，反映民眾心聲。\n二、然而，國是論壇時間實施以來，對於議事效率的提升並無顯著的貢獻，而參與國是論壇登記、抽籤之規則公正性與合理性，又屢遭朝野立委詬病。在反映民眾心聲與揭弊的實務操作上，國是論壇的功用與成效也不如各政黨黨團及個別委員所舉辦之記者會與公聽會。因此，在國是論壇原先設計目的無法達成的情況下，與其每次都占用院會一小時時間讓朝野立委空談時事，不如廢除國是論壇，讓減省之時間可討論更多的議案，以提升立法院議事效率。\n三、故本席等特草擬「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刪除國是論壇相關規定，以提升立法院議事效率，增加院會討論議案及質詢之時間，強化立法院專業問政之形象，避免議事殿堂淪為空談時事議題之場域。特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廢除國是論壇之議事設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n\n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依其抽籤順序，每人發言三分鐘，並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發言時間屆至，應即停止發言，離開發言台。\n前項委員發言之順序，應於每次院會上午七時至八時四十分登記，並於上午八時四十分抽籤定之。\n已屆上午十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說明":"一、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國是論壇之規定，原條文第四項則改列為第二項。\n\n二、廢除國是論壇後，院會法定人數之時間基準，自應回歸第一項之規定由上午九時開始，故原條文第四項規定之「已屆上午十時」之文字，應改為「已屆上午九時」。","修正":"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n\n已屆上午九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3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