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3070203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20人","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其邁","李俊俋","蔡其昌"],"連署人":["吳秉叡","潘孟安","陳節如","柯建銘","蔡煌瑯","姚文智","陳亭妃","吳宜臻","陳歐珀","許智傑","鄭麗君","楊曜","魏明谷","李昆澤","蕭美琴","黃文玲","邱志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會期":"08-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9-28","2012-10-02"],"會議代碼":"院會-8-2-2"}],"mtime":"2024-01-19T03:43:1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10-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2,"字號":"院總第1554號委員提案第13520號","laws":["01825"],"提案編號":"1554委13520","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李俊俋、蔡其昌等20人，為有效管理中國在台灣之廣告活動，避免因相關許可規定及權責事項規範不足而有縱容違法行為之虞，並加強主管機關之管理責任，爰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國廣告非經許可不得在台灣刊登，惟針對廣告活動之管理，陸委會依同法第四項所定之管理辦法以及陳報行政院核定的權責事項表皆過於抽象。\n二、又監察院日前針對陸委會日前怠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確實查察並裁罰中國違法在台灣刊登廣告及置入性行銷，於2010年11月11日提出099教正0022號糾正案文糾正在案。為加強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管理責任，並避免權責不清導致機關間互相推諉卸責，進而縱容違法行為，爰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n\n前項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n\n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n\n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n\n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n\n第一項廣告活動及前項廣告活動內容，由各有關機關認定處理，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n\n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54","說明":"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中國廣告非經許可不得在台灣刊登，但針對廣告活動之管理，陸委會依同法第四項所定之管理辦法以及陳報行政院核定的權責事項表皆過於抽象。\n\n二、針對陸委會怠於查處中國違法在台刊登廣告，監察院已提出糾正在案。為加強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管理責任，並避免權責不清導致機關間互相推諉卸責，進而縱容違法行為，基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針對各類新型廣告活動之管理，有義務定期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管理辦法，並主動組成審議委員會針對相關案件進行審議，爰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修正":"第三十四條　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n\n前項廣告活動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n\n一、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n\n二、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n\n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n\n第一項廣告活動及前項廣告活動內容之認定處理，應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n\n第一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應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定期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3070203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