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3070203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4人","議案名稱":"「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4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根德等22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3人、委員李桐豪等24人分別擬具「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0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3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1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6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丁守中等39人擬具「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2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3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2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4人「消費者保護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92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0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0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9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6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6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9人「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22070200900"}],"提案人":["江惠貞","楊玉欣","蔣乃辛"],"連署人":["蔡錦隆","林郁方","李桐豪","詹凱臣","吳育仁","陳根德","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林正二","林明溱","徐少萍","陳鎮湘","陳碧涵","王惠美","黃昭順","蔡正元","翁重鈞","林佳龍","紀國棟","張嘉郡"],"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2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5"],"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3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21"]}],"mtime":"2024-01-19T04:01: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5-01-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450號委員提案第13522號","laws":["01180"],"提案編號":"1450委13522","案由":"本院委員江惠貞、楊玉欣、蔣乃辛等24人，鑒於依照現行消費者保護之規定，對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尚須「經消費者請求」方才給與影本或附為契約附件之規定，實在太過被動與消極，對弱勢之消費者保護極度不足，另因本法第十七條授與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規定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之權，目前已有多種公告實施。惟施行結果，由於違反者需先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仍不改善方得處罰，給予違反者有等被檢查到再說之僥倖心態，使得各行業企業經營者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比率極高，爰此，擬具「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為企業經營者應主動給與影本或附為契約附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是否有當，提請公決。","說明":"一、定型化契約條款通常係由具優勢地位之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所預先擬訂，在有紛爭時常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之重要文書，甚至係唯一憑據，尤以一般消費者為然。是若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原條文規定，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尚須「經消費者請求」方才給與影本或附為契約附件，則一旦企業經營者未盡本條第一項明示告知義務或消費者未依同條第二項請求，嗣後若生爭執，消費者手中僅有原定型化契約而已，實難舉證企業經營者未予告知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極不利於居弱勢地位之消費者，爰修訂第十三條第二項為企業經營者應主動給與。（修正草案第十三條）\n二、本法第十七條授與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之權，目前已有多種公告實施。惟施行結果，由於違反者須先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仍不改善方得處罰，給予違反者有等被檢查到再說之僥倖心態，使得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比率極高。依各項目調查，各行業企業經營者不合格率高達20%、30%者所在多有，甚有某些項目，竟有高達66%之企業經營者違反，斲喪民眾權益甚鉅！縱事後主管機關依現行法予以通知改正，惟對消費者之傷害已造成，徒增訴訟耗累以及滅失政府之公信。為加強本法第十七條之施行，降低企業經營者之僥倖心態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爰修訂第五十六條，違反者主管機關除應命其限期改正外，並得即處以罰鍰。（修正草案第五十六條）\n三、又現行法第五十六條所列第二十四條關於商品及服務之標示、第二十五條關於書面保證書應載事項、第二十六條關於包裝規定等違反者之處罰，均易使違反者存有與說明二所述之僥倖及投機心態，爰一併修正之。（修正草案第五十六條）","對照表":[{"law_id":"01180","law_name":"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n\n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經消費者請求，應給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law_content_id":"01180:01180:2002-12-27-修正:20","說明":"定型化契約條款通常係由具優勢地位之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所預先擬訂，在有紛爭時常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之重要文書，甚至係唯一憑據，尤以一般消費者為然。是若依本條第二項原條文規定，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尚須「經消費者請求」方才給與影本或附為契約附件，則一旦企業經營者未盡本條第一項明示告知義務或消費者未依同條第二項請求，嗣後若生爭執，消費者手中僅有原定型化契約而已，實難舉證企業經營者未予告知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極不利於居弱勢地位之消費者，爰修訂第二項為企業經營者應主動給與。","修正":"第十三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n\n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影本或將該影本附為該契約之附件。"},{"現行":"第五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80:01180:1994-01-11-制定:68","說明":"一、本法第十七條授與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之權，目前已有多種公告實施。惟施行結果，由於違反者須先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後仍不改善方得處罰，給予違反者有等被檢查到再說之僥倖心態，使得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比率極高。依各項目調查，各行業企業經營者不合格率高達20%、30%者所在多有，甚有某些項目，竟有高達66%之企業經營者違反，斲喪民眾權益甚鉅！縱事後主管機關依現行法予以通知改正，惟對消費者之傷害已造成，徒增訴訟耗累以及滅失政府之公信。為加強本法第十七條之施行，降低企業經營者之僥倖心態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爰修訂本條，違反者主管機關除應命其限期改正外，並得即處以罰鍰。\n\n二、又現行法第五十六條所列第二十四條關於商品及服務之標示、第二十五條關於書面保證書應載事項、第二十六條關於包裝規定等違反者之處罰，均易使違反者存有與上述所述之僥倖及投機心態，爰一併修正之。","修正":"第五十六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正，並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3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