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2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2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39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暨委員許添財等19人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billNo":"1010608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2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9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2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添財等19人「證券交易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16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桐豪"],"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31"],"會議代碼":"委員會-8-1-20-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8-1-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8"]}],"mtime":"2024-01-19T04:01:3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13528號","laws":["01518"],"提案編號":"727委13528","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復徵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稅後，證券交易稅之稅收應有配套調降，以使投資人於稅制改革過程中，能有充分適應之彈性空間，並同時衡平考量外資法人無須繳納所得稅及整體財政收入穩定等因素，爰提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將現行證交稅率調降至千分之一點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例之修正，係為復徵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稅之整體法制配套。\n二、我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稅復徵之前，現行證券交易稅對於國家財政收入確有相當程度之穩定收入貢獻，鑑於財政穩定亦為稅制改革之必要考量重心，雖復徵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稅後，頗見學理及實務上完全廢除證券交易稅之呼籲，但考量制度過度更迭可能導致原有體系失去平衡，故暫不廢除證券交易稅之徵收。\n三、同時，考量外資法人無須繳納我國所得稅，如於市場環境未臻成熟及相關規範配套未完成前，率爾完全廢除證券交易稅，毋寧使外資成為超級國民，對國內投資人顯然不公；另一方面，若對外資維持現行稅率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則又有其虧損無法於所得稅中扣抵之市場相對交易條件衝擊。\n四、以上，經整體衡平考量後，本修正案採證券交易稅減半調降徵收，惟須配合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關於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正式施行後，始得生效。","對照表":[{"law_id":"01518","law_name":"證券交易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n\n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n\n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518:01518:1993-01-16-修正:2","說明":"一、修正第二條。\n\n二、配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稅之復徵，證券交易稅額減半課徵。","修正":"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n\n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一點五。\n\n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現行":"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518:01518:1965-06-08-制定:16","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配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稅之正式復徵，始得施行。","修正":"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配合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配套修法後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開始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