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mtime":"2024-01-19T03:55:3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2-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3530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3530","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為配合當前政府「拒絕中國勞工來台工作」之政策，則不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以公司型態組織之，或是否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是否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均不允許仲介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仲介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之相關規定刪除，以符實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馬總統於2008年3月4日參加馬蕭全國農田水利會後援會，及馬蕭全國勞工後援會總會時，即曾承諾當選總統之後，絕對不會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灣工作。勞委會潘世偉副主委於2011年也信誓旦旦的說，政府絕對不會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灣工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更於2011年簽署ECFA滿週年的記者會上具體承諾，政府絕對不會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灣工作。可見「不引進中國大陸勞工來台工作」實為政府一再宣示之政策，也是馬總統的競選承諾。為配合當前政府「拒絕中國勞工來台工作」之政策，則不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以公司型態組織之，或是否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是否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都不允許仲介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爰將「仲介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之相關規定刪除，以符實際。","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n\n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n\n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n\n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01-12-21-全文修正:43","說明":"為配合當前政府「拒絕中國勞工來台工作」之政策，則不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否以公司型態組織之，或是否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是否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都不允許仲介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爰將「仲介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之相關規定刪除，以符實際。","修正":"第三十八條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n\n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n\n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至臺灣地區工作。\n\n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