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7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正元等16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委員林淑芬等22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正井等24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6030703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6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2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4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5070200100"}],"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許忠信"],"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3"}],"mtime":"2024-01-19T03:55:3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5-06-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581號委員提案第13531號","laws":["01958"],"提案編號":"1581委13531","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鑑於現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將「殯葬設施」納為「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之公共建設範圍，與本法「促進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有所扞格，更引發民眾對採取公辦民營（BOT）方式之開發過程可能產生的利益分配有所質疑。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殯葬設施」排除於「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之公共建設範圍之外，俾符合立法目的，免除民怨及民眾對產生弊端之質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殯葬設施（包括殯儀館、火葬場及靈骨塔等）是人人都有需要且用得到的民生設施，但卻是鄰避的設施。殯葬設施周圍交通頻繁、各種噪音此起彼落，如加上火葬場排煙產生的空氣汙染，的確影響附近居民生活品質，更影響周邊房地產的市場，所以是個「供公眾使用」，對當地民眾而言，卻非「促進公共利益」的設施，此為不爭的事實。惟現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卻將「殯葬設施」納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的「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此規定顯與該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的「促進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有所扞格，導致各地方政府據以開發殯葬特區時，頻頻引發民怨及爭議，爰予修正，將「殯葬設施」排除於「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範圍之外。\n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立法的目的，乃在希望促進民間業者參與規劃、新建、擴建、整建或營運公共建設，以提升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即所謂的BOT（Build, Operation, Transfer）。而為了達成上述目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對於BOT案的用地取得、開發、融資及租稅等都給予相當大的優惠，攸關重大利益之分配不難想見，因此在執行過程中必須格外小心，才能避免有心人的不當介入，也才能夠秉除民眾的疑慮。就此而言，對於議題本身具高度爭議性及鄰避性的殯葬設施，實不宜採行，以免引發民眾對利益分配是否有弊端之質疑，爰予修正，將「殯葬設施」排除於本法所稱「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的範圍之外。","對照表":[{"law_id":"01958","law_nam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n\n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n\n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n\n三、汙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n\n四、衛生醫療設施。\n\n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n\n六、文教設施。\n\n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n\n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n\n九、運動設施。\n\n十、公園綠地設施。\n\n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n\n十二、新市鎮開發。\n\n十三、農業設施。\n\n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殯葬設施周圍交通頻繁、各種噪音此起彼落，加上火葬場排煙產生的空氣汙染，影響附近居民生活品質及周邊房地產市場，所以對當地民眾而言，非「促進公共利益」的設施。惟現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八條」卻將「殯葬設施」納為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顯與本條第一項「促進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有所扞格，頻頻引發民怨及爭議。又本法對於BOT案的用地取得、開發、融資及租稅等都給予相當大的優惠，攸關重大利益之分配。就此而言，對於議題本身高度爭議性及鄰避性的殯葬設施實不宜採行，以免引發民眾對利益分配的質疑。爰予修正，將「殯葬設施」排除於「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範圍之外。","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n\n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n\n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n\n三、汙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n\n四、衛生醫療設施。\n\n五、殯葬設施以外之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n\n六、文教設施。\n\n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n\n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n\n九、運動設施。\n\n十、公園綠地設施。\n\n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n\n十二、新市鎮開發。\n\n十三、農業設施。\n\n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7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