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7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紀國棟等27人","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1/LCEWA01_080111_002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1/LCEWA01_080111_002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紀國棟等2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05070300400"}],"提案人":["紀國棟","陳超明","徐欣瑩","徐耀昌","王惠美","馬文君","林明溱","張慶忠"],"連署人":["王廷升","陳根德","呂玉玲","詹凱臣","林郁方","簡東明","孔文吉","陳碧涵","羅明才","謝國樑","江啟臣","吳育仁","魏明谷","陳雪生","王進士","黃志雄","陳淑慧","廖國棟","蘇清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1","2012-05-15"],"會議代碼":"院會-8-1-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5-30"],"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05"]}],"mtime":"2024-01-19T04:01: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1","last_time":"2012-06-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13540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13540","案由":"本院委員紀國棟、陳超明、徐欣瑩、徐耀昌、王惠美、馬文君、林明溱、張慶忠等27人，有鑒於村（里）長協助政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包括災害防救、地方建設、守望相助、環保、衛生、社會福利及各項政令宣導等，無不仰賴村里長的支持與協助。由於村里業務不但多元且層面廣泛，工作備極辛勞，爰提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增列春節慰勞金乙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村（里）長為無給職，僅由公所編列每月4萬5,000元之事務補助費支應文具、郵電、水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二、村（里）長除協助政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及政令宣導，並積極參與地方事務與各項為民服務工作，對於平時民眾的需求與困難都能隨時掌握先機，即時反映，有助於第一時間解決問題。\n三、村（里）長與地方民意代表同為民選公職人員，其為民服務工作並不亞於民意代表，惟僅民意代表得編列春節慰勞金，為求一致，實有編列村（里）長春節慰勞金之必要。\n四、為激勵村（里）長之工作士氣，爰提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增列春節慰勞金乙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台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n\n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說明":"一、村（里）長除協助政府各項行政事務工作及政令宣導，並積極參與地方事務與各項為民服務工作，對於平時民眾的需求與困難都能隨時掌握先機，即時反映，有助於第一時間解決問題。\n\n二、村（里）長與地方民意代表同為民選公職人員，其為民服務工作並不亞於民意代表，惟僅民意代表得編列春節慰勞金，為求一致，實有編列村（里）長春節慰勞金之必要，以激勵村（里）長之工作士氣。爰提第七條修正草案，　在原第三項中增列之。\n\n三、為明確各項費用之給付標準，另將原第三項後半段修列成第四項。\n\n四、原第四項移為第五項。並明定修正公布日起施行之。","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台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及春節慰勞金。\n\n前項健康檢查費及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春節慰勞金為一個半月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n\n第三項及第四項春節慰勞金自修正公布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7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