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7人","議案名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615070301200"}],"提案人":["段宜康"],"連署人":["尤美女","林佳龍","蔡其昌","田秋堇","陳節如","蕭美琴","黃偉哲","林岱樺","許忠信","吳宜臻","陳其邁","高志鵬","邱議瑩","李桐豪","何欣純","鄭麗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06-06"],"會議代碼":"委員會-8-1-15-3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06-14"]}],"mtime":"2024-01-19T03:56: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2-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3553號","laws":["04318"],"提案編號":"1679委13553","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7人，鑒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並未訂立選舉時程之期限，為避免造成憲政空窗，看守期過長，或恐有引起社會動盪之疑慮，修訂選舉時程期限為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九十日內至三十日前。另鑒於合併選舉易造成開票選務上之混淆，明定開票之先後順序，以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為先，免生爭議。爰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三十五條僅訂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前完成投票選舉，但卻未訂定應於多久的期限內。因此，在選舉結果出來後，至新總統未上任前，依照民主國家慣例，卸任總統基於尊重民主制度及限縮自我權力，處於看守期。然若看守期過長，行同提前跛腳，恐浪費行政成本。又或在目前朝野缺乏信任之基礎下，卸任之總統推行政策民意基礎不足，恐易引起社會動盪，遂有其必要訂立舉行選舉之時程期限。\n二、依照我國憲法第二十九條，「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召集之」。條文雖已凍結，但仍可參酌其立法意旨；另參考「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明文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選出之。因此，擬具我國總統副總統之選舉時程期限為任期屆滿九十日內至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n三、綜觀各國選舉投票至就任期限之實務經驗，總統制國家如美國總統於十一月初選舉投票，一月二十日就任，約為七十天（憲法第二十條增修案）；如南韓總統為屆任前七十日內至四十日前（憲法第六十八條）；雙首長制國家如法國總統為屆任前三十五日內至二十日前（憲法第七條）。可見我國在選舉時程之期限，實有檢討並更臻完善之必要。\n四、另有鑒於我國若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或公民投票同日舉行，為恐造成開票選務之疏失或混淆，應訂立開票順序，以總統、副總統選舉開票為先，免生爭議。","對照表":[{"law_id":"04318","law_nam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42","說明":"將總統、副統統選舉期程期限限定，避免造成憲政空窗。","修正":"第三十五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九十日內至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現行":"第五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投票所除選舉人、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張貼，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選舉人、候選人或受託人到場查閱時，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但選舉人查閱，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n\n第四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law_content_id":"04318:04318:2003-10-09-全文修正:62","說明":"明訂選舉開票之順序，以免造成開票選務上的混淆。","修正":"第五十三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n\n投票所除選舉人、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投票所。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n\n總統、副總統選舉與他種公職人員選舉或公民投票同日舉行時，以總統、副總統選舉先行順序開票。\n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於開票所門口張貼，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或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n\n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n\n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或候選人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候選人得委託他人持委託書到場查閱，選舉人、候選人或受託人到場查閱時，均應持本人國民身分證。但選舉人查閱，以其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n\n第五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n\n一、用餘票為一個月。\n\n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n\n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n\n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