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8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5人","議案名稱":"「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丁守中","何欣純","林明溱","羅淑蕾","陳碧涵"],"連署人":["許忠信","陳超明","呂學樟","王惠美","陳雪生","李桐豪","邱志偉","楊玉欣","廖正井","江惠貞","陳鎮湘","蔣乃辛","呂玉玲","吳育仁","簡東明","詹凱臣","馬文君","盧嘉辰","紀國棟","林正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mtime":"2024-01-19T03:56: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2-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140號委員提案第13552號","laws":["02517"],"提案編號":"1140委13552","案由":"本院委員丁守中、何欣純、林明溱、羅淑蕾、陳碧涵等25人，鑒於國內雖然禁止胎兒性別篩檢，但部分國人仍有重男輕女之觀念，再加上醫師以胎兒性別檢測與精蟲分離術獲取每案1至2萬元之高利，造成每年約有三、四千名女嬰被迫結束生命。據國民健康局調查，國內有九成民眾與產後母親贊成政府推動「禁止性別篩檢」政策，即使是偏好男孩的民眾也高達八成九支持禁止篩檢。雖「中華民國刑法」已明訂墮胎罪之刑責，為落實我國的性別平等與人權成就，應嚴禁胎兒性別篩檢與違法進行女嬰人工流產之行為，爰提出「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修正案，明訂胎兒性別不得成為人工流產之理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每年約有三、四千名女嬰被迫墮胎而結束生命，雖然國內禁止性別篩檢，但仍有醫院接生男女嬰比例懸殊，甚至高達十比一，亦即接生十一名嬰兒就有十名是男嬰。這種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進行人工流產，不但傷害孕婦身體健康、浪費醫療資源，更造成國內性別比例嚴重失衡。衛生署為導正性別失衡現象，已採取提升違反醫學倫理規定之處分、建立「產檢孕婦生育結果監測系統」、並組成出生性別工作小組，嚴禁胎兒性別篩檢造成的女嬰人工流產。\n二、參考國內相關法規，「人工生殖法」規定實施人工生殖禁止選擇胚胎性別；「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亦都明訂不得以性別為由，予以歧視或給予差別待遇。且「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章明訂墮胎罪之刑責，懷胎婦女墮胎以及使之墮胎者，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但「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進行人工流產。此一規定原為保護懷孕婦女之身心健康與增進家庭幸福，卻成為具胎兒性別歧視的醫生或孕婦的依法墮胎憑據，爰建議明訂此條之但書，胎兒性別不得成為人工流產之理由，以遏止進行非法女嬰墮胎之行為，尊重每一名胎兒的生存權利。","對照表":[{"law_id":"02517","law_name":"優生保健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n\n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n\n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n\n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n\n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n\n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n\n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n\n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law_content_id":"02517:02517:2009-06-12-修正:12","說明":"一、修正本條文。\n\n二、台灣每年約有三、四千名女嬰被迫墮胎而結束生命，雖然國內禁止性別篩檢，但仍有醫院接生男女嬰比例懸殊，甚至高達十比一，亦即接生十一名嬰兒就有十名是男嬰。這種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進行人工流產，不但傷害孕婦身體健康、浪費醫療資源，更造成國內性別比例嚴重失衡。\n\n三、參考國內相關法規，「人工生殖法」規定實施人工生殖禁止選擇胚胎性別；「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亦都明訂不得以性別為由，予以歧視或給予差別待遇。且「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四章明訂墮胎罪之刑責，懷胎婦女墮胎以及使之墮胎者，需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n\n四、但「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依其自願進行人工流產。此一規定原為保護懷孕婦女之身心健康與增進家庭幸福，卻反成為具胎兒性別歧視的醫生或孕婦的依法墮胎憑據，爰建議明訂此條之但書，胎兒性別不得成為人工流產之理由，以遏止進行非法女嬰墮胎之行為，尊重每一名胎兒的生存權利。","修正":"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n\n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n\n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n\n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n\n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n\n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n\n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但不得以胎兒性別為由。\n\n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8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