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麗環等31人","議案名稱":"「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麗環","楊玉欣","王惠美","楊瓊瓔","黃昭順","蘇清泉","馬文君","林明溱","廖國棟","陳根德"],"連署人":["林郁方","蔡錦隆","陳學聖","盧嘉辰","張慶忠","吳育仁","呂玉玲","賴士葆","王進士","羅淑蕾","林國正","蔣乃辛","江惠貞","徐少萍","江啟臣","潘維剛","徐欣瑩","陳淑慧","楊應雄","吳育昇","陳碧涵"],"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mtime":"2024-01-19T03:56:1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2-05-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660號委員提案第13558號","laws":["01922"],"提案編號":"660委13558","案由":"本院委員楊麗環、楊玉欣、王惠美、楊瓊瓔、黃昭順、蘇清泉、馬文君、林明溱、廖國棟、陳根德等31人，為因應電費計價採分級計價方式，對於大宗用電的身心障礙者而言，絕對不是用「節能」兩字可以達到的。讓使用維生電器及生活輔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面臨到生存的壓力。因此，增列使用維生電器及必要生活輔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依實際用電度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電費計價採分級計價方式，對於用電多的用戶採計較高的費率，希望能夠以價制量，達到節能的目的。經濟部日前公布將採三階段實施「電價合理化方案」，在六月、十二月分階段調漲，對於大宗用電的身心障礙者而言，絕對不是用「節能」兩字可以達到的。\n二、居家的身障者需要使用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咳嗽（痰）機、抽痰機等維生電器，還有氣墊床，冷氣，電熱器、電動輪椅等生活必須的輔具，樣樣都要用電，所以無法省電，卻因為分級（段）收費，讓使用維生電器及生活輔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面臨到生存的壓力。因分（段）級收費制度的政策目的不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因此在本法第六十一條增列使用維生電器及必要生活輔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依實際用電度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n三、經營照顧服務機構的社會福利團體，因為住宅用電調高，估計增加近20%的成本，經營庇護工場者，因為適用商業用電，漲幅高達3成，而這些服務團體皆以服務弱勢民眾，承擔政府法定照顧責任，電價的提升讓這些機構承受許多成本壓力，但無法轉嫁在被服務者身上，考量照顧弱勢團體實際需求，比照公用事業及學校用電以低於普通電價來計價，但不低於供電成本。","對照表":[{"law_id":"01922","law_name":"電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業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一條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1922:01922:1965-05-11-全文修正:65","說明":"一、增加訂定使用維生電器及必要生活輔具的身心障礙者家庭，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承擔企業的社會責任。\n\n二、使用維生電器及必要生活輔具的種類，數量，頻率，時間等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修正":"第六十一條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n\n電業對於戶內有使用維生電器設備及必要生活輔具之一般家庭用戶，依實用電度按第一段最低單價計費。\n前項使用維生電器設備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現行":"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及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22:01922:2011-01-07-修正:70","說明":"基於對弱勢族群的照顧符合公共利益，加列立案的社福機構及立案的庇護工場，電費可以低於普通電價，但不低於供電成本。","修正":"第六十五條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立案社福機構、庇護工場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n\n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