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議案名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淑慧等19人及親民黨黨團分別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21人及委員黃文玲等21人分別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9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25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20人、委員李俊俋等18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9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70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1年3月27日所送「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260701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3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9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文玲等21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5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0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2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9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200"}],"提案人":["黃昭順","吳育仁","江惠貞","羅淑蕾","王惠美"],"連署人":["呂學樟","張嘉郡","翁重鈞","蔣乃辛","林國正","林正二","潘維剛","陳鎮湘","紀國棟","陳雪生","楊應雄","詹凱臣","廖國棟","林鴻池","呂玉玲","陳根德"],"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7-01"]}],"mtime":"2024-01-19T03:57: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3-07-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13562號","laws":["01726"],"提案編號":"576委13562","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吳育仁、江惠貞、羅淑蕾、王惠美等21人，鑒於我國目前生育率低，日前通過就業保險法之育嬰津貼，便在於提升本國婦女勞工權益及生育意願，我國學校教職員女性比例較高，亦應有相關鼓勵生育措施，提供新生兒擁有良好養育環境，並提高學校教職員生兒育女誘因，應將學校教職員之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年資納入其退休年資，爰此，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立法院業已通過就業保險法部分修正條文，以彰顯性別平等法對於育嬰留職之具體權益，而該法新制之實施，對於落實性別平權及減低就業市場上對女性就業之歧視，邁入嶄新里程。\n二、據行政院主計處針對15至64歲的已婚女性工作狀況統計調查，96年我國女性勞動力參與率為49.4%，較86年增加3.8%，顯示當今女性在職場中的活躍性。其中，82年結婚後持續工作之女性佔總體女性工作者的6.16%，而95年結婚後持續工作之女性占總體女性工作者的11.84%，得知女性在職場上持續的工作，亦越來越不受婚姻的影響。再者，82年生育後持續工作之女性占總體女性工作者的6.61%，且95年生育後持續工作之女性占總體女性工作者的8.67%，顯示社會工作者中，女性除了須承擔生育之天職，生育後返回職場工作的比例也越來越高。故此，女性工作權益的提升有其迫切性與合理性，對於多半比例擔任教職員的女性工作者而言，除因生產期間必須中斷其職涯規劃外，更因女性教職員的生育計畫而致使延長其退休之規劃，已降低女性教職員生兒育女之規劃，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育嬰假應納入退休年資中，制度實有檢討之必要。\n三、探究我國就業市場，女性工作者的教育程度以大專程度以上占40.8%為最高，而高中（職）程度36.8%次之。此外，大專以上增加16.1%最大，而國中以下則減少17.1%，另以管理及經理級人員與專技人員之女性比率亦分別增3.0及4.1%，顯示本國女性勞動力之參與在量與質方面均較以往上升，並且其經濟獨立自主性增加。然以女性所得及其生育情形做觀察，2006年15歲以上已婚女性無所得者（包括無酬家屬、失業及非勞動力）平均子女數2.96人，隨著所得的提升，育兒機會成本的增加，女性的生育子女數越少，當女性每月所得來到6萬元以上，其平均子女數降為1.83人，顯見女性工作者由於擔憂生兒育女將容易導致工作既有成果而化為泡影，且囿於傳統社會要求女性養兒育女觀念，一旦懷孕將對婦女工作未來發展蒙上陰影，相關情況應已制度加以改正。\n四、綜觀來說，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之修正，乃是具體落實兩性工作權之平等，然學校教職員過半數為女性，且其經濟地位與學識涵養具有相當的程度，為促進本國整體新生兒擁有良好的養育環境，將學校教職員之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年資納入其退休年資，特擬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政府照顧學校教職員之美意。","對照表":[{"law_id":"01726","law_nam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n\n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n\n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n\n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n\n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n\n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n\n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law_content_id":"01726:01726:2007-06-15-修正:3","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乃保障女性之工作權益，而育嬰津貼之實施，乃嘉惠本國勞工之基本權益。然而，學校教職員中女性比例甚高，為促進本國整體新生兒擁有良好養育環境，以提高學校教職員生兒育女之誘因，特修訂本條文之年資規定，落實政府照顧學校教職員之美意。","修正":"第三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退休：\n\n一、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n\n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n\n前項第一款之退休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n\n第一項任職年資，應包括下列規定之年資：\n一、核備有案，於各級公立學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n\n二、依法規定之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之年資。\n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n\n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