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10509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9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1/12/LCEWA01_080112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1/12/LCEWA01_080112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盧秀燕等40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馬文君等19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3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6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121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3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5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3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2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6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9070201200"}],"提案人":["尤美女","黃偉哲","楊曜"],"連署人":["陳其邁","陳節如","林世嘉","劉櫂豪","許添財","蘇震清","李昆澤","陳歐珀","管碧玲","田秋堇","許忠信","柯建銘","林岱樺","蔡煌瑯","李俊俋","許智傑"],"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會期":"08-01-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2-05-18","2012-05-22"],"會議代碼":"院會-8-1-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2-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8-2-26-2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2-12-11"]}],"mtime":"2024-01-19T03:56: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2-05-18","last_time":"2012-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1-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3564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3564","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黃偉哲、楊曜等19人，鑒於消除性別歧視、防止性騷擾並促進兩性工作實質平等權而制定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原稱兩性工作平等法）公布至今已逾十年，惟縱令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的事項已納入勞動檢查事項同時對違法雇主也定有罰責，性別就業歧視、職場性騷擾、懷孕就業歧視…等問題仍層出不窮，可見現行制度對於雇主推動性別平權就業環境之規制力尚嫌不足，要提升並強化雇主改善我國工作職場性別平等意願，引入各界監督之力量實有必要。故無論是經由勞動檢查發現之違法雇主，或者是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被處裁罰者之雇主，均應公布違法雇主名單並限期責令其改善。對於屆期未改善的雇主均應再次公布名單；對於違反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被處罰鍰者應再裁罰之，以收促其改進之效。爰此：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案，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97年1月16日總統修正公布性別工作平等法增定第六條之一，將本法規定納入勞動檢查之項目，惟單純之勞動檢查若未有其他配套措施，則勞動檢查將無任何實質督促雇主改進之效果而徒具形式。為此特增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課與主管機關公布勞動檢查違法雇主名單及責令雇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再度公布其名單，讓雇主在各界監督之壓力下努力改善工作環境，建立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n二、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本法固於第六章「罰則」明定雇主違反本法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部分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以及對申訴員工為不利之規定時，主管機關得依法處以罰鍰。惟本法制定至今已逾十年，我國職場性別平權之進展仍然緩慢，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為例，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100年「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之情形」，提供「生理假」、「流產假」、「產假」、「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育嬰留職停薪」之雇主比例雖有增加，但該份統計報告既然是以雇主「有提供」休假而非勞工「實際申請情況」作為統計基礎，則對於法律明定應提供之休假，至今仍無法達到100%「有提供」之標準，可見一次性罰鍰對雇主的規制及改善效果不彰。為落實本法消除性別歧視、防止性騷擾並促進兩性工作實質平等權之目的，特增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二，除要求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之際亦應公布違法雇主名單強化外界監督外，並應責令雇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賦予主管機關連續公布名單及連續處罰之權，方能確實收到督促改進之成效。","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二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7-12-19-修正:8","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單純之勞動檢查若未有其他配套措施，則勞動檢查將徒具形式而無任何實質督促雇主改進之效果。為此特增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課與主管機關公布勞動檢查違法雇主名單之並責令雇主限期改善之義務。對於屆期未改善者，應再度公布其名單，讓雇主在各界監督之壓力下努力改善工作環境，建立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修正":"第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n\n違反前項勞動檢查項目之一者，應公布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公布。"},{"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本法固定有罰則，惟本法制定之至今已逾十年，我國職場性別平權之進展仍然緩慢，性別就業歧視、職場性騷擾、懷孕就業歧視……等問題仍層出不窮，可見一次性罰鍰對雇主的規制及改善效果不彰。為落實本法消除性別歧視、防止性騷擾並促進兩性工作實質平等權之目的，特增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之二，除要求主管機關依法裁罰之際亦應公布違法雇主名單強化外界監督外，並應責令雇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賦予主管機關連續公布名單及連續處罰之權，方能確實收到督促改進之成效。","修正":"第三十八條之二　有前二條行為之一者，應公布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公布及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10509070201000/details"}